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6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25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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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蔡**。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蔡**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8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法定期限內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舉報投訴信》的行為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舉報投訴信》。

  申請人蔡**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7月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了《舉報投訴信》,舉報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甜酒老麵法餅”違反《食品安全法》(掛號信編號:XA27691299***, 經查詢,被申請人於2023年7月11日收到上述投訴件及相關附件,但截至申請人行政複議日,均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是否受理申請人上述舉報投訴事項作出的回複。據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

  被申請人答複稱,2022年至今我局多次收到該申請人投訴我縣食品生產企業以標簽標識不清為由進行索賠的投訴,我局認為該申請人購買商品並不是為了生活消費,而是作為職業索賠人主張退還貨款及要求十倍賠償,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擠占並虛耗了行政資源,不利於市場的健康發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我局已告知申請人不再受理其任何投訴。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我局已經書麵告知其不予受理,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蔡**於2023年6月23日在超市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的“甜酒老麵法餅”,申請人認為產品存在“配料表添加‘酵母’的成分,酵母未標注‘食品加工酵母或酵母抽提物’具體名稱”的配料名稱不規範的問題,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於2023年7月11日被被申請人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於7月21日作出《舉報投訴回複函》並於7月25日郵寄給申請人蔡**,通過郵政官網查詢,該快件於2023年7月28日被申請人家人蔡*代簽收。申請人蔡**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8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8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投訴回複函》;2.郵寄記錄查詢截圖。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於2023年7月25日通過郵寄方式進行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另為避免重複告知,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回複告知。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

  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蔡**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