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6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20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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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劉**。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劉**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在收到投訴舉報信後,未履行職責屬於違法;2.責令被告依法履職。

  申請人劉**認為,申請人於嶽陽縣**食品店其開設的網店內成立買賣合同,發生消費糾紛後向被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向被申請人反映該情況,被申請人簽收後一直未履行職責,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屬於嚴重的瀆職行為,應當扣押辦案人員的執法證、扣除相關辦案人員的年度績效考核。如果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不懂法可以問法規科或者自離不要因為一個人給複議機關造成不必要的工作量。具體到本案申請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資格,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舉報人對行政機關就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是否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問題的答複》[(2013)行他字第14號]明確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舉報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而舉報相關違法行為人,要求行政機關查處,對行政機關舉報事項作出的處理或者不作為行為不服申請行政複議的,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本案中,申請人作為消費者,認為自身購買的產品不符合我國法律規定,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就投訴舉報事項未作出的回複與申請人的維權產生潛在的影響。對於被申請人明顯存在不當的地方,任何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都有權依照憲法行使監督權,職能部門沒有依法履職或者明顯存在作出的行政行為不當,公民依法向上級反映問題秉著高效便民的原則,申請人可以通過手持身份證原件錄製視頻或網絡視頻通話確認的方式,來確認本次複議申請是本人真實意願提出的複議申請,避免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前往複議機關或郵寄身份證原件來核實本次複議的申請,如複議機關一定需要采用勞民傷財的方式來前往複議機關確認申請人的真實性,申請人同意前往,一切所產生的費用由複議機關錯誤采用勞民傷財的行政行為進行承擔。

  被申請人答複稱,我局由於被答複人的投訴舉報函信件在門衛丟失,造成延遲回複。我局工作人員在得知上述事情後,於2023年8月23日聯係被答複人,了解到投訴舉報信“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虛假標注商品參數問題”後,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 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同時,7月21日我局曾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我局工作人員已於8月30日微信回複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答複人已依法履職,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劉**於2023年6月15日在嶽陽縣**食品店開設在拚多多平台上的“***小姐妹”花費9.5元購買了一款花生產品,訂單號為230615-054324151693***。申請人認為該商家有涉嫌虛假標注商品參數問題的行為,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於2023年6月20日被嶽陽縣工商局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於8月30日通過微信進行了回複告知。申請人劉**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另於2023年10月12日,本府通過電話與申請人溝通,申請人不認可被申請人丟失信件的理由。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4.店鋪信息;5.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微信告知截圖;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稱於2023年8月30日通過微信進行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且提供的證據無法確認被申請人已有效送達回複告知。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作出書麵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