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以下簡稱《回複》),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作出不予立案的決定程序違法並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決定。2.依法要求被申請人對被投訴舉報人進行立案查處,並依法予以處罰並獎勵投訴舉報人。
申請人陳*稱,申請人於2023年5月15日郵寄投訴舉報函一封。由被申請人處辦理。被申請人收到後因無法與被投訴舉報人聯係,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但未作出不予立案決定。若是決定立案就沒有作出告知,超過了法定告知期限,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屬於程序違法,亦超過了法定告知期限。申請人不服,遂複議。2、申請人認為:一、被申請人行政行為錯誤,應予以撤銷。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二)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根據上述,申請人提供的舉報事項符合全部規定,被申請人應當予以立案。二、即使被投訴舉報人現處於異常名錄,也應當立案。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中止案件調查:(一)行政處罰決定須以相關案件的裁判結果或者其他行政決定為依據,而相關案件尚未審結或者其他行政決定尚未作出的;(二)涉及法律適用等問題,需要送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四)因當事人下落不明致使案件暫時無法調查的;(五)其他應當中止調查的情形。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複案件調查,立案後依法中止案件調查,中止調查的原因消除後,應當立即恢複案件調查。但是被申請人卻僅僅將被投訴舉報人列入異常名錄,不作任何立案登記!將來被投訴舉報人隻需要移除異常名錄,公司便可以正常運作,就像沒事發生一樣!難道不應當是先立案後中止待日後其辦理年報或注銷等事項時恢複案件調查?关键词2作為普通消費者尚且知道這個道理,難道作為專業的執法人員難道不知道?這難道不是失職瀆職?三、被申請人未將投訴舉報分開處理,屬於程序違法。四、請複議機關對被申請人行政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徇私舞弊、利益輸送等問題進行調查。並依據相關法律予以追究責任。五、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錯誤,應予撤銷。申請人為維護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權威,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之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望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中旬,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關於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商城銷售產品標簽信息不全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問題後,於5月19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5月19 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15日書麵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陳*於2023年5月12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款“手工豆豉”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銷售產品標簽信息不全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問題,於2023年5月15日通過寄送投訴舉報函的方式進行投訴。2023年5月19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於2023年6月15作出了《回複》並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給了申請人,申請人陳*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自身合法權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投訴。投訴人與行政機關對其投訴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第三人實施的違法行為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請求行政機關依法查處的,屬於舉報。舉報人與行政機關對其舉報作出或者未作出處理的行為無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本案中,申請人陳*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銷售不安全食品問題,向被申請人投訴,與被申請人對其投訴作出的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屬於投訴行為。
另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陳*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銷售產品標簽信息不全麵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問題,向被申請人投訴。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回複》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陳*作出的投訴《回複》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陳*投訴舉報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