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盛**。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盛**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針對申請人對投訴一事做出處理決定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依法作出處理。
申請人盛**認為,申請人於2023年6月11日購買到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的“腐竹”,後發現其存在配料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以及能量營養參考素虛假標注的情形,違反食品安全法中規定,後通過郵政掛號信函XA44214238***向被申請人寄遞了舉報(履職申請)書要求退賠、查處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責任並獎勵。因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告知職責,遂複議。一、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的舉報書(履職申請)中,既反映了被投訴舉報人的違法線索也要求退賠(解決消費爭議),固然應當分別處理投訴舉報。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經郵政掛號信函查詢,被申請人已於2023年8月2日簽收,自2023年8月2日至2023年8月11日為七個工作日,且申請人在舉報書中明確留了姓名、電話、地址,直至複議之日,申請人並未收到被申請人任何關於投訴是否受理的告知,固然程序違法。三、若被申請人在複議期間作出了處理並告知申請人,那麽請複議機關按照《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行政複議期間被申請人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影響行政複議案件的審理。繼續審理確認其違法行為。綜上所述,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法定告知職責,望貴單位予以確認並糾正。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申請人通過郵政掛號信方式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即配料表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及能量營養參考素虛假標注的情形”一事,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企業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屬於標簽瑕疵問題,不影響食品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責令該企業限期改正。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8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開始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企業及案涉產品開展現場核查,並將調查結果與處理意見書麵回複了申請人,故我局已依法履職。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盛**於2023年6月11日在抖音平台上購買了湖南****有限公司的一款腐竹產品,訂單號為6919215065188931***。申請人認為該商家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即配料表不符合執行標準要求及能量營養參考素虛假標注的情形”的行為,通過郵寄投訴舉報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根據郵寄官網信息顯示,該投訴舉報信於2023年8月2日被嶽陽縣工商局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於8月23日作出了《投訴舉報回複函》,並於8月25日通過郵寄方式寄送給了申請人。申請人盛**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其法定職責,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及信函信息;2.郵件投遞記錄;3.商品信息;4.店鋪信息;5.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2.快遞簽收單。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於2023年8月25日通過郵寄方式進行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另為避免重複告知,本府將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回複告知。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盛**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