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57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17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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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25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對被申請人玩忽職守,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的行為給予行政處分,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2、被申請人辦案人員失職瀆職、責令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依法處理違規企業,限期作出具體行政答複;3、請求信息公開,以示監督,查閱相關辦案文書。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於2023年6月5日通過《全國12315》平台舉報《嶽陽縣**食品店》銷售的全脂乳粉,舉報內容為:本人於2023年5月31日在拚多多《**食品家具店》店鋪購買《全脂高鈣駝奶粉》商家網頁宣傳 cctv7 推薦品牌,央視早在2015年發布聲明,表示從未向任何一家企業授予上述稱號或頒發任何相關證書,商家構成虛假宣傳違反《廣告法》關規定,望貴局認真嚴格查處!減少不必要的麻煩。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25日回複不予立案: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6月5日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食品店網售食品涉嫌虛假宣傳、誤導消費者問題,我局於6月15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工作。現我局已將該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並將該商家上述經營情況向拚多多平台反映。投訴人也可以自行向拚多多平台反映或向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以上調查核實情況及維權途徑已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是一種怠政行為,這是對違法行為的放縱,而違法企業僅僅是被列入經營異常,實則被舉報企業仍在拚多多店鋪繼續經營,且未能在公司注冊地找到被投訴舉報人,並不屬於可以不予立案的法定情形,根據《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規定,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

  綜上,被申請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食品安全監管玩忽職守、包庇縱容、瀆職腐敗,嚴重失職瀆職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複議辦法》等請求所求,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請求,另,本案依法申請組織聽證審理,並請法製機關在收到複議答辯當日通知申請人查閱答辯。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6月5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單“關於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商城違規虛假廣告問題”後,於6月15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6月5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 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4月18日我局也曾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25日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於2023年5月30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食品家居店”購買了一款“駱駝奶粉”產品,訂單號:230530-023262667803***。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違規虛假廣告問題”,於2023年6月5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5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6月1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6月25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黃**不服該決定,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16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18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回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黃**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涉嫌“違規虛假廣告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黃**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黃**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