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5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10-19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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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

  法定代表人:侯小波,局長

  申請人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以下簡稱縣發改局)作出的《關於對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以下簡稱“《回複》”),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申請撤銷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2023年8月2日作出的關於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2、申請答複:一是依法發放關停補償資金;二是公開關停、補償信息情況;三是公開獎補資金撥付情況。

  申請人**公司認為,**公司於2023年7月9日通過郵政專遞向嶽陽縣政府送達《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資金分配等信息公開的申請》《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款應當依法分配的申請》。兩項申請均明確提出,嶽陽縣政府發放給**公司的補償資金與依法補償的標準相差甚遠,要求依法發放補償資金。縣發改局的回複避重就輕、不規範不完整,**公司不服,要求依法發放企業關停補償資金,以及公開企業關停上報數據、補償資金下撥和發放等信息。

  1 、發放關停補償資金要依法。**公司至2023年6月30日止得補償金887.59萬元,與依法補償的標準、企業關停時設備價值、投入資金相比差距甚遠,明顯不合理不合法,應依法發放補償資金。縣發改局對此沒有進行回複。**公司認為,嶽陽縣政府在補償資金發放過程中,嚴重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要求依法發放關停補償資金。

  2 、公開企業相關信息要明確。**公司要求嶽陽縣政府依法公開如下信息:嶽陽縣上報關停造紙企業數據、資料等;省、市發改委、財政廳(局)下撥嶽陽縣關停造紙企業補償資金數額;關停造紙企業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補償標準等。縣發改局回複的第1 點不完整,第3點僅回答了第一次也是企業關停時的獎勵標準。**公司要求:請逐項公開嶽陽縣上報6家關停造紙企業各自的造紙產能、製漿產能等數據;公開每次(2020年、2021年各1次,2022年2次等4次)專項補償資金分配標準,及6家企業專項補償資金發放情況。

  3 、獎補資金撥付情況要說清。據省政府會議精神,省財政廳與省發改委各安排10億元專項資金用於引導洞庭湖區造紙企業退出。省財政廳【2022】31 號信訪事項處理意見書明確:“在2018年— 2021年分批下撥省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造紙企業退出專項獎補資金共10億元。”縣發改局回複第2點隻說明了省發改委、市財政的獎補資金撥付情況。省財政廳下撥專項資金有沒有?有,是多少。何時發放?**公司要求:請逐項公開省市發改、財政部門每次下撥嶽陽縣造紙企業退出專項資金的文號,及其對應的資金數額?是否依法、全部發放給了關停的造紙企業?要說清。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相關之規定,**公司特提起行政複議申請。

  被申請人縣發改局答複稱,一、答辯人完全依法公開了被答辯人請求公開的相關信息。2023年7月5日,被答辯人向我局提出"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資金分配等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公開如下三項信息:1.公開嶽陽縣上報關停造紙企業相關數據、資料等; 2.公開省、市發改、財政廳(局)下撥嶽陽縣關停造紙補償資金數額;3.公開關停造紙企業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補償標準等。我局收到被答辯人的申請後,公開了如下信息:1.嶽陽縣共有造紙企業六家,分別是嶽陽*利紙業有限公司、嶽陽*豐紙業有限公司、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嶽陽縣*盛紙業有限公司、嶽陽縣*庭造紙廠及嶽陽*華紙業有限公司,這六家企業的造紙總產能33.9萬噸,製漿生產線總產能59.7萬噸(其中蘆葦化學製漿14.1萬噸、廢紙製漿45.6萬噸)等其他有關數據;2、截止目前,省發改委、市財政共下達嶽陽縣造紙企業引導退出獎補資金20612.5萬元,其中省發改委下撥的獎補資金20114.5萬元,市財政下撥的獎補資金498萬元;3、公開了嶽陽縣的補償依據為:嶽陽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5日下發的《關於明確全縣造紙 企業退出獎補政策的通知》(嶽縣政辦函[2018]117號),文件中明確獎補標準,縣本級按製漿產能15萬元/萬噸、造紙產能10萬元/萬噸的標準給予獎補。故答辯人完全依法公開了被答辯人申請公開的相關內容。

  二、被答辯人的複議請求超出其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同時不符合法律規定。1、被答辯人複議申請第一項為“依法發放關停、補償資金”,這不屬於信息公開的內容,超出了法律的規定;2、複議申請第二項為“公開關停、補償信息情況”,這在答辯人第1點公開信息中已經明確;3、複議申請第二項為“公開獎補資金墊付情況”,這一複議請求超出了其申請信息公開的內容,原申請內容中沒有這一請求內容。

  綜合上述意見,答辯人認為被答辯人的複議請求沒有事實依據,不符合法律規定,答辯人的信息公開合法有據,依法應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公司於2023年7月5日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縣發改局提出“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資金分配等信息公開”的申請,要求:“1.公開嶽陽縣上報關停造紙企業相關數據、資料等;2.公開省、市發改、財政廳(局)下撥嶽陽縣關停造紙補償資金數額;3.公開關停造紙企業補償資金分配方案、補償標準等”。縣發改局針對申請回複:“......2018年底,我縣6家造紙企業在政府的引導下全部退出,退出總體平穩。1. 嶽陽縣共有造紙企業6家,分別是嶽陽*利紙業有限公司、嶽陽*豐紙業有限公司、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嶽陽縣*盛紙業有限公司、嶽陽縣*庭造紙廠、嶽陽*華紙業有限公司。全縣6家造紙企業共占地1055.8畝、建築總麵積18.3萬餘平方米(其中豐利紙業占地753畝、建築總麵積9.5萬餘平方米),造紙總產能33.9萬噸,製漿生產線總產能59.7萬噸(其中化學製漿14.1萬噸、廢紙製漿45.6萬噸),共有直接從業人員2246人。2.省市發改部門下達的均為造紙企業引導退出獎補資金,不存在補償資金說法。截止目前,省發改委、市財政共下達嶽陽縣 造紙企業引導退出獎補資金20612.5萬元,所有專項獎補資金均已按省、市‘一縣一策, 一企一策’原則全額撥付到位。主要為:2019-2022年省發改委下達的洞庭湖區造紙企業引導退出獎補資金20114.5萬元,2019年市財政下達的嶽陽縣獎補資金498萬元。3.嶽陽縣人民政府於2018年12月5日下發《關於明確全縣 造紙企業退出獎補政策的通知》(嶽縣政辦函〔2018〕117號), 文件中明確獎補標準,縣本級按製漿產能15萬元/萬噸、造紙產能10萬元/萬噸的標準給予獎補。”申請人**公司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8月15日向本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關於對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2.**公司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資金分配等信息公開的申請。3.**公司關於造紙企業關停補償款應當依法分配的申請;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對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2.嶽陽縣造紙企業產能明細表;3.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產能表;4.嶽縣政辦函[2018]117號《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明確全縣造紙企業退出獎補政策的通知》;5.嶽陽縣造紙企業退出獎補協議。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係方式;(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於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第四十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確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體形式;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本案中,**公司向被申請人提出的信息公開申請包含的三項內容,被申請人皆已按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了相關信息,已盡到其法定職責。

  另申請人在複議申請中提出“依法發放關停、補償資金”、“公開獎補資金墊付情況”的請求,本府認為已超出申請人原信息公開申請的範圍,根據“一事一複議原則”,本府不予審查。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對申請人**公司作出的《關於對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依據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發展和改革局對申請人**公司信息公開申請作出的《關於對嶽陽市****科技有限公司申請信息公開的回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