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喻**。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劉斌清,局長
申請人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於2023年6月13日作出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於2023年8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2、責令被申請人返還非法扣押的4400元給申請人。
申請人喻**稱,2023年6月12日下午14時許,申請人在本鎮**村趙**家後麵山上樹林,喻*保等人以撲克牌“三公”的方式進行娛樂,申請人在旁邊看他們打牌,過了一會兒,被申請人的幹警突然來到了現場,當時將申請人攜帶在身的4400元以賭資為名扣押,並以申請人和喻*保等人賭博為名帶至被申請人的辦案區,然後對申請人進行問話,申請人申辯沒有參與喻*保他們打牌,但被申請人沒有采納,被申請人將申請人在辦案區關押一天後將轉到拘留所,宣布對申請人拘留12天,並罰款3000元,但沒有將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申請人認為自己沒有參與賭博,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予撤銷,並應由被申請人返還非法扣押的4400元給申請人。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一 、嶽陽縣公安局對喻**作出的賭博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嶽陽縣公安局柏祥所民警在現場抓獲參賭人員共計13人,其中同案人員潘*、喻*保在接受詢問的時候其證詞證實喻**參與押注賭博;並且同案人員潘*、喻*保、楊**三人能辨認出參與押注賭博的違法人員喻**。辦案民警讓潘*、喻*保、楊**對現場參賭人員喻**進行辨認並製作了辨認筆錄。喻**賭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喻**持有的4400元賭資扣押後予以收繳,適用法律依據正確。另,2023年7月11日,同案人員付**、蔣**因涉嫌賭博主動到嶽陽縣公安局投案自首,付**、蔣**在接受詢問的時候證實喻**當時參與了賭博。
二 、嶽陽縣公安局對喻**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法律適用正確。作出該決定前,辦案民警已將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給喻**,喻**看完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裏麵的內容以後拒絕簽字,後辦案民警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給喻**,喻**看完以後拒絕簽字。以上內容由兩名以上辦案民警在相關的法律文書中注明了事由,保證了違法人的權利與義務。申請人喻**提出的沒有將處罰決定書給申請人沒有依據,申請人提出的複議請求沒有依據。
綜上所述,嶽陽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作出的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
經審理查明,2023年6月12日下午14時許,在嶽陽縣柏祥鎮**村趙**家後麵山上樹林,申請人喻**與喻*保、姚**、楊*平、潘*、李**、方*、陳*、鍾**、楊**、劉*、潘**、楊*五等人以撲克牌“三公”的方式進行賭博,15時許喻**在現場被公安機關抓獲,現場扣押喻**賭資4400元。2023年6月12日17時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喻**進行了詢問調查,申請人否認自己參與賭博,但同案人員潘*、喻*保、楊**在接受詢問的時候其證詞證實喻**參與押注賭博,且同案人員潘*、喻*保、楊**三人能辨認出參與押注賭博的違法人員喻**,辦案民警讓潘*、喻*保、楊**對現場參賭人員喻**進行辨認並製作了辨認筆錄。2023年6月13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喻**作出了《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與《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喻**拒絕簽字,被申請人依法由辦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決定書上注明。2023年8月3日,申請人不服該決定向本府提請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喻**兩次的詢問筆錄;2.同案喻*保、潘*、楊**的詢問筆錄;3.同案喻*保、潘*、楊**的辨認筆錄;4.《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與《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5.行政拘留回執單;6.繳款書及收繳物品清單;7.現場照片等。
本府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為申請人是否有參賭行為。經審查本案雙方提交的證據,本案係公安機關當場抓獲查明的。本賭博案涉案金額較大,涉案人員較多,且大部分涉案人員為同村村民。經公安機關調查查明,2023年6月12日下午在柏祥鎮**村趙**家後山樹林中多人以“三公”方式參與賭博。雖然申請人本人表示其雖在現場但未參與賭博,但另有在場的其他3名參賭人員喻*保、潘*、楊**在詢問中明確指認申請人有押注賭博行為,該3人與申請人描述的押注數額的表述基本一致,且被申請人提供了參賭人員喻*保、潘*、楊**對申請人的辨認筆錄,3人皆指認出申請人喻**在現場並參與賭博,以上證據充分且能互相印證,本府予以采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湖南省公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中關於賭博的行為的規定:“ 參與‘地下六合彩’‘賭球’‘扳砣子’‘鬥牛’‘三跟(公) ’‘推牌九’等方式的賭博坐莊,或者單注金額一百元以上或全場輸贏額一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違法行為情形,處罰基準為處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本案中,公安機關認定申請人2023年6月12日下午在柏祥鎮**村趙**家後山樹林中以“三公”方式參與賭博,單次押注100元以上構成情節特別嚴重。在履行了詢問、告知、送達等程序後,公安機關依據上述法律規章規定,對申請人作出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處行政拘留十二日,並處罰款三千元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量罰適當。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對申請人喻**作出的嶽縣公(柏)決字[2023]第0783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