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嶽陽**神電磁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總經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應急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中路63號。
法定代表人:周立雄,局長
申請人嶽陽**神電磁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神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簡稱縣應急局)於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23年8月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8月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30日作出的(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神公司稱,一、被申請人認定事實錯誤。申請人已建立健全特種人員作業檔案,采用電子檔案的形式進行一人一檔的管理和保存,且無紙化辦公是現代化辦公所提倡的一種環保辦公方式,並無相關法律法規嚴格要求特種人員作業檔案需要紙質化檔案。被申請人僅以申請人隻有部分紙質檔案,而認定申請人未建立健全特種人員檔案明顯與事實不符,係事實認定錯誤。(1)嶽陽**神公司在所有公司員工入職時均建立了員工的個人檔案,包括身份證、學曆證、特種作業操作證,其中針對特種作業人員製定了《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卡》。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增強,以及各行業對辦公模式需求的不斷升級,現代化、信息化建設步伐的加快,無紙化辦公已經由概念逐漸應用到多個行業領域中,**神公司緊隨時代的步伐,落實環保辦公的理念,采用電子檔案來保存並管理各員工(包括特種作業人員)的人事檔案。(2)**神公司在2021年、2022年均已委托嶽陽市**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人員進行了安全技術培訓及考核事宜,並且為了方便管理和組織各特種作業人員複審工作及日常檢查,由**神公司安全生產管理部來管理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並製定《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記錄特種作業人員的工種、取證時間、複審時間即下次複審時間,以便於組織特種作業人員的複審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3)**神公司自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每年組織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以確保特種作業人員的身體條件適合繼續從事特種作業。**神公司已依法落實職業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監護檔案。(4)申請人**神公司自2002年成立至今接受嶽陽市及嶽陽縣應急管理部門多次檢查,各管理部門均未對申請人的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提出過異議。並且自2016年至2018年連續三年申請人是嶽陽市應急管理局的聯手幫扶單位,嶽陽市應急管理局對申請人單位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安全生產條件等安全生產管理工作進行了指導完善。2019年申請人通過了ISO45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認證,該認證是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係國際標準,是係統化預防為主,是全員全過程的安全管理體係。2019年至2022年申請人連續四年獲嶽陽縣高新技術產業園安全生產管理先進。因此,申請人在各部門多次檢查與幫扶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情況下,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事實。
二、被申請人所采用的證據不足。《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證據必須經查證屬實,方可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本案中,被申請人無現場核查,也不采納申請人存在電子檔案管理的事實,僅憑《調查詢問筆錄》來認定申請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明顯係證據不足。1、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8日向申請人下發的《責令整改指令書》僅依據《責令整改指令書》中所載明的“通過詢問調查核實,**神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而被申請人未到申請人現場進行調查核實檔案情況,而僅憑“詢問”申請人單位員工就以此認定申請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並進行行政處罰。2、《責令整改指令書》中並未明確具體的整改內容和標準,而要求“達到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申請人隻能通過電子檔案來完善相關的紙質檔案,而後,嶽陽縣應急局於2023年7月21日向申請人下發了《整改複查意見書》,複查情況為“已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這足以證明申請人建立的特種作業人員電子檔案係健全的。
三、被申請人程序違法。1、被申請人並未對申請人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進行立案和調查,僅在處理其他事項過程中通過詢問申請人單位員工的詢問筆錄作依據,而直接對申請人進行行政處罰。2、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8日下發的《責令整改指令書》中責令申請人“於2023年7月10日前整改完畢”。2023年6月19日,被申請人下發《行政處罰告知書》,申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依法進行了陳述和申辯,並於2023年6月25日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及相關證據材料,而被申請人卻仍未到申請人處進行調查核實或采取其他方式進行複核。而是直接於2023年6月30日向申請人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依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對進行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采納。”之規定,被申請人在申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後,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複核,被申請人在未進行複核的情況下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違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故根據《行政複議法》有關規定,特申請行政複議,望依法受理。
被申請人縣應急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2023年5月23日,嶽陽市綜合執法督導組對被答複人開展電氣焊作業專項督導檢查的情況,市督導組在現場督導檢查過程中發現被答複人工作人員存在使用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的情況,就此問題答複人的行業監管股對此檢查情況進行了複核,並下達了《現場檢查記錄》((湘嶽嶽)應急現記〔2023〕220號)和《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湘嶽嶽)應急現決〔2023〕15號)兩份文書,要求該企業立即進行整改。為了進一步查清案件事實情況,答複人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就被答複人員工胡**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情況再次對被答複人的法人李**、安全生產管理部部長張**、員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長楊*、介質盒班班長胡*綱等五人進行了詢問和調查;通過對被答複人胡**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的調查,答複人發現被答複人還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情況,於是要求被答複人單位的負責安全生產管理部部長張**及人事行政部部長楊*向答複人提供其40名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資料,但兩位部長均無法提供出完整的檔案給答複人檢查,並明確告知答複人被答複人目前沒有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電子檔案存於教育培訓學校,胡**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個人檔案,於是答複人的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於2023年6月8日向被答複人下達了《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湘嶽嶽)應急責改〔2023〕166號)。立案後,並於2023年6月19日向被答複人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湘嶽嶽)應急告〔2023〕15號),2023年6月24日,被答複人向答複人提交了陳述申辯書,經答複人核實其提交的所有材料後認為所提交的證據和申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因此,答複人於2023年6月30日向被答辯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以上事實調查和核實,答複人一是通過現場執法檢查予以核實;二是通過詢問主要負責人、部門主管負責人及下達法律文書通知被答複人向答複人提供佐證材料和檢查資料等形式查實。在案件立案調查階段時答複人明確告知和要求被答複人向答複人提供特種作業人員檔案資料,但其未提供,同時結合詢問特種作業人員主管責任人員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建檔事實情況足以認定相關事實,因此答複人作出處罰決定是經過了充分的調查和核實相關情況後慎重作出的。
二、程序合法。根據《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一)進入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檢查,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對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答複人在執法檢查中發現被答複人存在違法行為,依法要求其整改,並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對其違法事實進行立案、調查、出具調查報告、報送法製審查並出具法律意見、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告知、告知其陳述申辯權、調查核實申辯陳述理由是否成立、作出是否處罰決定。(詳見答複人提供的所有執法卷材料)。在整個執法過程中答複人均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進行,沒有任何的違反程序的行為。
三、法律適用正確。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在答複人對被答複人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中,被答複人無法向答複人提供完整的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違反了以上規定,依法應當作出相應的處罰。再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2022)版》《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依照以上規定,答複人對被答複人作出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綜上,答複人作出的(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法規等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結果適當,請求複議機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3年5月23日,嶽陽市綜合執法督導組對**神公司開展電氣焊作業專項督導檢查時,發現該公司工作人員胡**的特種工作作業證係偽造,5月25日,縣應急局對該情況進行複查,下達了(湘嶽嶽)應急現記[2023]220號現場檢查記錄和(湘嶽嶽)應急現決[2023]15號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該公司立即進行整改。2023年5月26日嶽陽縣應急局行業監管股對該企業焊接與熱切割作業人員胡**的證件(證號:T430621198710210***)在特種作業操作證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詢平台無法查詢到證件信息向縣應急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進行了移交。2023年6月2日、5日和6日縣應急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對分別對**神公司法人李**、安全生產管理部部長張**、員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長楊*、介質盒班班長胡*綱等五人進行了詢問和調查;通過對**神公司胡**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的調查,認為**神公司還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問題,縣應急局綜合行政執法大隊遂對申請人**神公司下達《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湘嶽嶽)應急責改(2023)166號)。2023年6月12日,縣應急局認為**神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決定對**神公司違法行為立案。縣應急局認為申請人**神公司的行為涉嫌違反了《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培訓、複審檔案,做好申報、培訓、考核、複審的組織工作和日常的檢查工作”,應當依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罰,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擬對該公司處人民幣9900元(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處罰。2023年6月19日,被申請人縣應急局對申請人作出(湘嶽嶽)應急告[2023]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6月25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了陳述和申辯意見,被申請人認為理由不能成立,於2023年6月30日對申請人作出(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給予人民幣9900元罰款的行政處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於2023年8月2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湘嶽嶽)應急複查[2023]183號整改複查意見書;2.(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3.(湘嶽嶽)應急現決[2023]15號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4.(湘嶽嶽)應急責改[2023]166號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5.湘嶽嶽)應急複查[2023]137號整改複查意見書;6.(湘嶽嶽)應急告[2023]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7.嶽高新函〔2023〕42號安全隱患整改督辦函;8.行政處罰陳述申辯書;9.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10.(湘嶽嶽)應急詢[2023]22、23、27號詢問通知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湘嶽嶽)應急詢(2023)27號、28號、31號)詢問通知書、送達回證及調查詢問記錄;2.((湘嶽嶽)應急立(2023)28號)立案審批表;3.案件調查報告;4.((湘嶽嶽)應急法審2023)16號)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意見書;5.((湘嶽嶽)應急告(2023)15號)行政處罰告知書及送達回執;6.((湘嶽嶽)應急處呈〔2023〕19號)案件處理呈批表;7.((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及送達回執;8.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卡(王**、蔡**、易**)。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年修正)第九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依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作為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具有對本縣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處罰的法定職權。
事實認定方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除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可以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外,行政機關發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的,必須全麵、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必要時,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檢查。”,本案中,被申請人縣應急局在調查“**神公司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的過程中,通過對**神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安全生產管理部部長張**、員工胡**、人事行政部部長楊*、介質盒班班長胡*綱等五人的調查和詢問,發現申請人**神公司還存在疑似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問題,遂另行立案處理,但並未另行調查,僅以“**神公司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案”的相關詢問筆錄作為本案事實認定依據,並未對相關情況進行現場調查與核實,也未通過詢問主要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及下達法律文書通知申請人向其提供佐證材料等檢查資料等形式查實,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法律適用方麵,根據《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本案中,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沒有給予該條文規定的先予“警告”處罰,而徑直作出單處“罰款九千九百元”的處罰,其對申請人作出的案涉行政處罰決定存在“以罰代管”之嫌,本府對此予以指正。
綜上,被申請人縣應急管理局對申請人**神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縣應急管理局對申請人**神公司作出的(湘嶽嶽)應急罰[2023]26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神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