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48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8-30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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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許**。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許**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於2023年6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3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處理。

  申請人許**稱,申請人通過郵寄信息向被申請人寄出一份舉報材料,內容主要為申請人認為“嶽陽縣**食品店涉嫌銷售假藥”,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5日作出《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申請人不服,遂申請行政複議。《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從被申請人所作回複函來看,被申請人僅在回複函中描述了在案件中做了哪個工作,並未明確按上述規定告知處理結果,其所作回複不符合上述規定,應予撤銷。綜上被申請人所作回複函,被申請應是對申請人所作舉報作了不予立案決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九條經核查,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立案:(一)有證據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一)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應當給予行政處罰;(三)屬於本部門管轄;(四)在給予行政處罰的法定期限內。申請人所提供的證據已經能初步證明被舉報人銷售的產品存在違反《藥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或應認定為假藥的情況,符合上述應予立案的條件,被申請人無論以何種理由不予立案均不符合上述規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經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 (二)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三)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從上述規定的前三項可以看出均是在查明確實存在違法行為,但過錯性較輕,沒有必要予以處罰,第四項的情形應與前三項的情形近似。但“未找到被舉報人”明顯不符合上述情形,被申請人以“未找到被舉報人”不予立案 依據不足,且未提供證據證明“未找到被舉報人”屬於第述第四項的情形。在辦案過程中,被申請人應當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窮盡各種調查方式聯係當事人。被申請人可以要求拚多多平台提供被舉報人相關的聯係方式,還可以請求被舉報公司的經營者戶籍所在地的相關部門進行協調,甚至請求公安機關予以協助調查,也可以要求舉報人進一步提供線索材料等等。總之被申請人僅僅以未在申請人提供的地址、電話聯係到申請人,明顯屬於未盡到全麵、客觀、公正進行調查的職責。被申請人如此作為,也在為廣大銷售假藥的行為人提供了指引,在嶽陽縣銷傳假藥,即便所有人都知道,但隻要不接嶽陽縣監督管理局的電話,管理局就不會立案,便可明目張膽繼續銷售假藥。綜上,請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29日,我局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信“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問題”後,於5月30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5月29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信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6月5日我局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6日郵寄書麵回複函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程序正當合法。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許**於2023年3月2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叁四**”購買了一款“華佗鎖精丸”產品,訂單號:230302-039237723150***。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問題,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被申請人於2023 年5月29日簽收。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6日對申請人作出《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申請人許**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6月3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30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5日,被申請人已將案涉商家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郵寄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4.郵寄信息。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許**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產品存在以非藥品冒充藥品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許**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許**投訴舉報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許**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