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兗**。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兗**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於2023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3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在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行為(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合法的行政決定並答複申請人。
申請人兗**稱,申請人不服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行政行為決定(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投訴的回複函),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暫行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函後,核查無實體店經營,並沒有對被投訴舉報人作出處理,製止違法行為再次發生。並且對於舉報是否立案也沒有告知申請人。申請人認為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存在:適用於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給國家造成財產損失,申請人具有法定利害關係,因此是有複議及訴訟資格。等相關情形。建議你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對申請人以及被申請人提出的相關申請以及行政行為依法審查,確保法律公平、合法、合理、適當性、正當性等正確實施。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4月18日我局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函“關於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網站***店銷售純天然土蜂蜜虛假宣傳問題”後,我局執法人員於2023年4月18日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程序正當合法。2023年4月18日,我局執法人員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致函回複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4月27日我局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4月底曾致電告知被答複人處理結果與理由,根據被答複人要求,要求我局與其投訴舉報另一案件的處 理結果一同郵寄書麵回複函,故我局於2023年6月15日致函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我局所做行政行為程序皆正當合法,無任何違法法定程序事由。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兗**於2023年4月5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購買了一款“結晶土蜂蜜”產品,訂單號:230406-592261958432***。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虛假宣傳的問題,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被申請人於2023 年4月18日簽收。被申請人於2023年6月15日對申請人作出《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申請人兗**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6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30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27日,被申請人已將案涉商家嶽陽縣**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郵寄信息;3.商品照片;《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兗**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回複函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兗**作出的回複函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兗**投訴舉報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兗**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