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汪*。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汪*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18日在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2023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全國12315舉報平台(www.12315.cn)關於舉報編號“1430621002023060180603***”在2023年6月8日作出的“不立案” 的決定,並繼續調查核實後回複。
申請人汪*稱,申請人2023年5月11日在抖音平台營業執照“嶽陽縣**百貨店”開設的商城店鋪“**優選”支付13.03元購買網店“一次性塑料杯餐飲杯”1份,訂單編號:6918376353722406***,由於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對人體健康可能造成巨大危害,損害消費者的生命健康,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進行實名舉報,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舉報線索後,並未對申請人所舉報的產品問題事項逐一調查核實,於2023年6月8日作出的“不立案”的決定告知,主要理由是: 接舉報人6月1日反映的抖音平台商家嶽陽縣**百貨店網售劣質產品問題,我 局於6月5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經查,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及協調工作。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的本案爭議焦點問題在於被申請人就申請人在全國 12315平台上實名舉報的內容作出的處理決定的依據是否充分、全麵?是否充分全麵履行了市場監督的職責?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不予立案是否符合規定?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條之規定,本案中,被申請人主張被“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通過現場核查發現,該商家未在營業執照注冊地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也聯係不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開展進一步調查核實及協調工作”等理由,不屬於法定不予立案情形。被申請人對申請人舉報的事項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屬於明顯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申請人對被申請人的回複作出“不立案”的決定,客觀上是“終止調查”的行為不予認可,違反《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被申請人典型形式上履行告知義務、未充分全麵履行市場監督的職責的行為應予糾正。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第十八條,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調查取證,作出的行政行為應當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案中被申請人接到申請人的舉報後,通過全國12315平台回複申請人,但對申請人所舉報的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的問題,並未調查清楚,缺乏必要的事實依據。
綜上,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規定,申請人為其投訴舉報產品的消費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答複,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申請人的權利和義務,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產生實質影響,具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申 請人應當認定為行政相對人,故具有行政複議申請人資格,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市場監督管理職責,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6月1日,我局在湖南市場監管投訴舉報平台收到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單“關於嶽陽縣**百貨店在抖音商城**優選售賣存在質量問題的一次性塑料杯餐飲杯”後,於6月5日安排兩名執法人員趕至該商家營業執照登記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進行行政執法調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 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抖音”平台所在地的北京市海澱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申訴維權。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2023年6月1日,我局收到申請人投訴舉報後立即調查核實其投訴事項,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通過核查被投訴的商家僅工商登記注冊在本轄區,但並未在此實際經營, 6月14日我局也已將該商家列為經營異常名錄。同時,我局工作人員已於6月6日通過短信告知申請人其他維權途徑及我局無法繼續調查處理的理由,故答複人已依法送達我局處理意見和建議。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汪*於2023年5月11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抖音平台經營的店鋪“**優選”支付13.03元購買網店“一次性塑料杯餐飲杯”1份,訂單編號:6918376353722406***。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質量問題,於2023年6月1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203年6月1日在12315平台受理。2023年6月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並於2023年6月8在12315平台回複告知申請人調查結果及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汪*不服該決定,於2023年6月2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14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平台投訴回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汪*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產品存在的質量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汪*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汪*投訴舉報作出的投訴舉報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汪*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