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鄭*。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鄭**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6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20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未依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在七個工作日告知申請人受理決定違法;2、責令被申請人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
申請人鄭**稱,申請人於2023年5月28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湖南***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綠豆鬆餅”存在未標注新西蘭奶粉含量的違法行為,至今申請人都未收到被申請人的回複是否受理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無論與否,在收到申請人材料都應該告知申請人是否受理決定,退一萬步講,即便不予受理也應當主動告知,所以《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投訴舉報,應當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則,做到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綜上所述,被申請人在七個工作日內未能告知申請人受 理或者不予受理,程序違法,希望貴府確認。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2023年5月28日我局收到申請人通過掛號信的方式,投訴舉報湖南省***食品有限公司嶽陽分公司生產銷售的綠豆鬆餅存在未標注新西蘭奶粉含量的違法行為後,我局執法人員於6月1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的產品進行核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該商品食品配料表標注的奶粉已經能夠反映配料“新西蘭奶粉”的真實含量,案涉企業提供的證據表明使用的“奶粉”來自新西蘭,並未隱瞞消費者,屬於標簽標注有瑕疵,沒有造成危害後果,且沒有主觀故意過錯,不影響食品衛生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及《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四條、第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我局對其已下達(嶽縣)市監責字(2023) 161001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責令其限期改正。
二、答複人已依法履職並及時回複,程序正當合法。我局在作出上述調查與核實後,於6月1日已對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 6月2日向其郵寄書麵回複函,意在表明我局對被投訴舉報企業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故答複人已依法履行行政職能並對被答複人投訴舉報及時進行了回複,不存在任何違法程序行為。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所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完全無法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鄭**於2023年5月2日在贛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百戶****超市購買了一款“綠豆鬆餅”產品。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未標注新西蘭奶粉含量的問題”,於2023年5月26日通過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被申請人於5月28日簽收,2023年6月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開展現場核查,於同日向案涉企業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並於2023年6月2日向申請人寄送投訴舉報回複函,申請人鄭**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告知其是否受理,於2023年6月1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20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郵寄信息;3.商品照片及購物小票。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回複函及郵寄單;2.現場調查筆錄;3.嶽縣市監字〔2023〕1610016號責令整改通知書及送達回證。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法定時限內依法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向申請人郵寄了書麵回複材料,該回複函已向申請人送達了被申請人對案涉企業下達的責令限期改正處罰決定,雖未明確用文字表述是否受理,但對案涉企業的現場核查及處罰決定皆能證明被申請人對該案已受理並做出處理,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故申請人認為其沒有收到是否受理決定的理由,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鄭**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鄭**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鄭**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