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41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8-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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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兗**。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兗**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6月15日作出的《關於投訴嶽陽縣筻口***酒坊的回複函》,於2023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1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回複並處理申請人作出的《關於嶽陽縣筻口***酒坊的投訴舉報》;2、確認被申請人未履行法定責任的事實。

  申請人兗**稱,申請人於2023年3月27日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XA51883280***於2023 年3月29日簽收)(關於嶽陽縣筻口***酒坊生產的“高粱酒")不符合食品安全一事,後轉至被申請人處辦理。被申請人收到後並沒有處理並答複申請人。申請人不服,遂複議。申請人認為:被投訴舉報人屬於被申請人的行政區域範圍內,且涉案產品是被投訴舉報人生產的,涉案產品在成為最終終端成品的地點也是在被投訴舉報人處,但被申請人並未對在本行政區域範圍內就涉案產品是否違法《食品安全法》相關規定進行查處和回複申請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一十四條,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到投訴舉報起的七個工作日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辦結時限為45個工作日,舉報核查期限為15個工作日,但是申請人並沒有收到該問題的處理結果,嚴重的不符合規定,不作為。被申請人如此的推脫、懶政,在本行政區域範圍的食品違法事實都不予查處,就像警察當場見到搶劫不去抓,此行為違反了《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五條(二)、《食品安全法》第六條。退一步來說,被申請人應將違法線索移交至相關行政部門,但其未移交。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綜上:申請人認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依法處理消費者的投訴舉報,即保障產品質量申訴舉報途徑的暢通,更是被申請人最基本的法定職責。被申請人未告知申請人該案的辦結結果,不能證明被申請人已履行了法定職責,同時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做出不作為的處理,這顯然是違反行為。被申請人不願意履行依法行政的法定職責,不排除其有暗箱操作,為非法商家做保護傘的可能。綜上,請求機關支持申請人的請求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一、答複人對申請人投訴舉報的商家和涉嫌違法行為已經進行了調查和處理,認定事實清楚,法律適用正確,故答複人已經履行了行政職權。答複人於2023年3月29日收到申請人郵寄的投訴舉報函後,當日上午10點至11點答複人執法人員薑**、李*趕至嶽陽縣筻口鎮**村**片臨街門麵***酒坊進行行政執法調查。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商家未發現貼有問題標簽的產品,加工區發現不規範標簽36張,網店共銷售案涉產品35單。答複人依據《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食品小作坊未按要求在食品包裝上標明相關信息的,由縣級以上的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吊銷許可證。”、《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不予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據此,答複人對該商家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當事人進行了教育,並對該商家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二、答複人已向申請人回複致函。答複人工作人員已於2023年6月20日向申請人回複致函, 並告知了相關處理結果。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對答複人舉報投訴不作為不服完全無法 律依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兗**於2023年3月19日在“嶽陽縣筻口***酒坊”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手工酒”購買了一款“高粱酒”產品,訂單號:230319-655598010912***。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問題,於2023年3月27日向被申請人郵寄一封投訴舉報函(XA51883280***),被申請人於2023 年3月29日簽收。2023年6月12日申請人兗**認為被申請人行政不作為,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13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3月29日,被申請人收到投訴舉報函後立即對案涉商家進行了現場核查。通過現場檢查發現,該商家未發現貼有問題標簽的產品,加工區發現不規範標簽36張,網店共銷售案涉產品35單。2023年3月30日,被申請人對案涉商家作出了嶽縣市監責改[2023]2502號責令改正決定書。2023年6月15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關於投訴嶽陽縣筻口***酒坊的回複函》,並於2023年6月20日向申請人郵寄送達。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函;2.郵寄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關於投訴嶽陽縣筻口***酒坊的回複函》;2.現場調查筆錄2份;3.檢驗報告及經營者相關信息;4.責令改正通知書及送達回證;5.郵寄快遞單。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於2023年6月20日通過郵政快件向申請人兗**寄送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但為避免重複回複,本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麵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兗**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