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40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8-0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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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許**。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123號。

  法定代表人:陳遇春,局長

  申請人許**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以下簡稱縣公安局)行政不作為,於2023年6月1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13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申請人出具受案回執違法,責令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報案材料作出處理。

  申請人許**稱,申請人於2023年5月26日通過掛號信XA37720581***向被申請人寄出一份報案材料,主要內容為申請人認為嶽陽縣**食品店詐騙了申請人754元,請求被申請人予以處理。申請人所反映的案件應為行政案件,但直至今日,仍未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受案回執,遂申請行政複議。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以及《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製度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對接到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出具受案回執。行政案件受案審查的期限原則上為24小時,被申請人時至今日既未出具受案回執,亦未作出其他處理,明顯不符合上述規定。綜上,請複議機關支持申請人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一、信件報案的方式未被分類到辦案部門。許**的報案掛號信XA37720581***被嶽陽縣公安局接受後分類到投訴類事件,且被答複人沒有及時電話或當麵聯係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沒有將該案事件列入辦理流程。加之,因信件報案的方式,不能核實真偽,公安機關也不能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進行處理。二、收到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後,嶽陽縣公安局開展了核查工作。接到複議通知後,通過嶽陽縣公安局辦公室將該掛號信找出,並按照屬地原則,轉交嶽陽縣公安局高新技術園區派出所核查辦理。通過辦案單位與被答複人許**電話聯係核實,告知其在網絡上買了假商品,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案。市場監督部門調查,發現有違法犯罪嫌疑後,再向公安機關移交。被答複人許**表示理解。

  綜上所述,許**通過信件報案後,不及時聯係我局,致使我局不能核實真偽,原因是客觀存在的。後續,嶽陽縣公安局對該案件進行了核查,也告知了救濟途徑,不能認為我局存在不作為情形。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駁回被答複許**的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許**於2023年3月2日在“嶽陽縣**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叁四**”購買了一款“華佗鎖精丸”產品,訂單號:230302-039237723150***。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涉嫌“以‘三無’產品冒充藥品進行銷售的詐騙行為”,於2023年5月26日通過掛號信XA37720581***向被申請人寄送報案材料。2023年6月12日,申請人許**認為被申請人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對該報案材料做出處理,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6月13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6月17日,被申請人按屬地原則將該報案材料轉交至嶽陽縣公安局高新園區派出所(下稱“高新所”)辦理,高新所對案涉商家進行核查後認為該案應由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辦理於2023年6月26日電話告知申請人。

  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3年5月29日收到申請人“關於嶽陽縣**食品店涉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問題”的投訴信後,於2023年6月5日對申請人作出了《關於投訴嶽陽縣**食品店的回複函》,申請人不服該回複,已於2023年6月30日向本府提請行政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郵寄信息;2.報案材料;3.商品照片;4.案涉商家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高新所出具的情況說明;2.接報案登記表。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在收到申請人的報案材料後,雖未對該報案材料進行處理,也沒有與申請人進行核查詢問與告知,但申請人在網絡上買了假商品,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案,不屬於被申請人的法定職責,況且被申請人已在複議期間對該報案材料進行受理並告知申請人應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處理,申請人也已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投訴舉報。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許**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許**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