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晏**。
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人民政府
住所地:嶽陽縣黃沙街集鎮
法定代表人:張鵬飛,鎮長
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
住所地:嶽陽縣榮家灣鎮天鵝路
法定代表人:袁幹保,局長
第三人:葉**。
申請人晏**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對申請人與葉**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於2022年12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予以受理,並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對申請人與葉**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刪除申請人與葉**的結婚登記錄。
申請人稱:2021年1月29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下屬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查詢婚姻登記記錄,該中心查詢後向申請人出具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湘嶽嶽證字2021000****號),該記錄顯示:申請人於2000年6月18日在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鎮人民政府下屬黃沙鎮民政所有結婚登記記錄(女方姓名:葉**,出生日期:1978年1月26日),並向申請人提交了該結婚檔案中複製的包括《婚姻登記申請書》在內的相關資料,但沒有女方葉**的戶口簿、身份證等法定關鍵證件資料,且《婚姻登記申請書》顯示:申請人沒有到場,也沒有在《婚姻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一欄簽字並按指紋。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在對申請人與葉**作出結婚登記行為時,明知沒有女方葉**的戶口簿、身份證等法定關鍵證件資料,且沒有核對審查申請人簽名身份的真實性,草率地對申請人作出結婚登記,違反了《婚姻登記條例》的相關規定,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多次找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要求該中心刪除申請人與葉**的結婚登記錄,但該中心不予處理。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特向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懇請縣人民政府支持我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黃沙街鎮人民政府稱:一、答複人登記前,對相關登記所需資料進行必要性審查。被答複人與葉**申請結婚登記時提供了雙方《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等資料,該資料所顯示的被答複人與葉**的基本情況(包括出生時間、戶籍所在地、婚姻狀況等)都已經由雙方村委會進行了確認。答複人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九條第一款(3)項、第二款之規定,可以對被答複人及葉**進行登記。二、答複人進行行政登記程序合法。2000年6月18日,被答複人與葉**申請結婚登記時,資料顯示兩人均在《結婚登記申請書》上簽名捺印。被答複人陳述該日申請人未到場、未在《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人”一欄中簽字按指紋與客觀事實不符,被答複人沒有提供充分證據證明該事實。三、被答複人婚姻登記資料缺少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並不能導致結婚登記行為可撤銷。依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九條第一款之規定,申請結婚登記需提供申請人身份證、戶口簿等證件。被答複人婚姻登記檔案中沒有葉**的身份證、戶口簿,隻能說明答複人工作人員沒有按照規定完整留存相關證件資料,也不排除因時間久遠,檔案資料部分遺失或毀損的情況,並不表示答複人在作出登記行為時未對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更不表示答複人作出的行政登記可撤銷。
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稱:申請人於2000年6月18日在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下屬單位民政所辦理了婚姻登記手續,男方為晏**,女方為葉**,並具有相關的結婚登記資料,後來黃沙街鎮民政所將申請人晏**與葉**的結婚登記資料移交給了答複人下屬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婚姻登記中心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將申請人與葉**的結婚登記資料進行了整理歸檔,並上網公示。現在申請人申請撤銷婚姻登記中心的結婚登記記錄,沒有法律依據。
本府在審理過程中,因無法通知案涉第三人葉**,於2023年3月8日中止審理本案。2023年6月19日,本府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第三人葉**臨時居民身份證信息和葉**媽媽的手機號碼聯係方式依法向第三人葉**郵寄(標準快遞單號:1243541594***)送達了嶽縣政複參字〔2022〕47號《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通知書》,通知其作為第三人參加本案行政複議,並告知其相關事項。經查詢該快遞單號,顯示該宗快遞於2023年6月21日11時4分由他人代收,但第三人葉**至今沒有向本府提交書麵意見。為核實第三人葉**的真實身份,依據申請人提交的第三人葉**臨時居民身份證信息,本府於2023年7月6日依職權在嶽陽縣公安局人口與出入境管理大隊調取了葉**的《戶口管理基本信息》,並經申請人辨認確認上述《戶口管理基本信息》與案涉第三人葉**一致。
經審理查明:1999年3月,申請人與第三人葉**在深圳龍崗區打工時相識,1999年8月兩個人確定戀愛關係。2000年5月,申請人與葉**一同回到申請人戶籍所在地(湖南省嶽陽縣黃沙街鎮原福堂村)居住,並打算結婚。因葉**是江西省人,其父母不同意葉**嫁到這邊來,且葉**的實際年齡是1984年3月,未達到法定婚齡,申請人遂委托其姐姐晏**到其戶籍所在地嶽陽縣原新開鎮**村村委會開具了關於葉**的《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2000年6月18日,被申請人黃沙街鎮人民政府依據申請人和葉**的《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和《結婚登記申請書》給申請人和葉**頒發了《結婚證》。2021年1月29日,申請人到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下屬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查詢婚姻登記記錄,該中心查詢後向申請人出具了《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湘嶽嶽證字20210000***號),該記錄表明申請人於2000年6月18日在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鎮人民政府下屬黃沙鎮民政所有與葉**的結婚登記記錄。申請人認為該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申請人多次找嶽陽縣婚姻登記中心,要求該中心刪除申請人與葉**的結婚登記錄,但該中心不予處理,遂向本府提起行政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對申請人與葉**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刪除申請人與葉**的結婚登記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和葉**的《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和《結婚登記申請書》、申請人的《問話筆錄》、《婚姻登記記錄證明》(湘嶽嶽證字2021000****號)、晏**的《問話筆錄》、葉**的《戶口管理基本信息》。
本府認為:案涉婚姻登記行為發生在2000年6月18日,應當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1994年)第九條第一款“當事人結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一)戶口證明、(二)居民身份證明、(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和第十一條“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結婚申請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的規定進行辦理,即男女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應當同時提交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和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等法定證件、證明材料,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本案中,申請人和葉**在辦理結婚登記時沒有提交雙方本人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僅僅提交了《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且葉**的《婚前體檢證明》《婚姻狀況證明》是由嶽陽縣原新開鎮**村村委會開具的,並非葉**所在村委會開具,係虛假證明。另留存的申請人結婚登記檔案中沒有申請人和葉**的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然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明是結婚登記行政行為的重要依據,故原婚姻登記機關即被申請人黃沙街鎮人民政府沒有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查職責,其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客觀上存在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依法應當予以撤銷。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00年6月18日對申請人晏**與第三人葉**作出的結婚登記行政行為;
2、責令被申請人嶽陽縣民政局刪除申請人與第三人葉**的結婚登記錄。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晏**和第三人葉**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