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高興球,局長
委托代理人:趙湧,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申請人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於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嶽縣人社監令字〔2023〕4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於2023年5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5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嶽縣人社監令字〔2023〕4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
申請人中**公司認為,2023年4月16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以下簡稱改正書),改正書以接到鄧**的投訴為由,依據何**出具的工資欠條和農工詢問筆錄要求申請人在5日內支付包括鄧**在內23人工資合計254500元。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所作出的責令申請人限期改正的具體行政行為無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侵犯申請人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撤銷。具體理由如下:
一、被申請人不具有對投訴舉報進行處理的法定職責。首先,根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令第724號)第七條第二款“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掛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可知涉及工程款的應當由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監督。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423號)第十一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一)用人單位製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製度的情況;(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的規定的情況;(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可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之間工資糾紛進行處理。其次,被申請人作出的改正書後,所依據的證明中明確“在碼頭鋼筋工做事工程款貳萬捌仟元整”以及《退場通知》均足以證明包括鄧**在內23人做主張的工資均為工程相關項,根據前述規定以及行政機關職權法定的原則,被申請人不具有處理投訴的法定職權,所作出的改正書沒有法律依據應予撤銷。
二、申請人與何**不存在任何關係,不應當對何**出具的承擔責任。首先,申請人接到被申請人的改正通知後.立即進行核實,經核實,申請人公司不存在何**這一員工,公司數據庫中也不存在任何授權記錄。其次,根據2022年12月31日何**出具的證明明確“欠陳工在碼頭做事工資由欠款人負責,欠款人:何**,身份證號 3601211973072****X”。申請人與何**不存在任何經濟往來,何**已經承諾個人對欠款承擔責任,因此,其作出的任何承諾和後果均應由何**個人承擔。被申請人又要求申請人承擔何**的個人欠款無任何事實依據。
三、鹿角碼頭工程項目的承包人和施工人也均非申請人,申請人對鹿角碼頭工程項目不知情,對鹿角碼頭工人工資標準也不知情,申請人已經對這一情況進行說明,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支付鹿角碼頭項目工程款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改正書缺乏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向貴單位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單位依法監督並撤銷改正書,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人社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為過程性文書,非結論性行政處罰行為。限期改正指令係過程性行為,未侵犯其合法權益,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限期改正指令書》並未載明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是告知“拒不執行本指令的,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規定: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因此,《限期改正指令書》係答複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推動行政程序並最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而依法進行的一種過程性、階段性的程序行政行為,屬於告知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程序性文書,本身不具有強製性和執行性,更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本案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受理條件。
二、答複人具備受理投訴並作出《限期改正指令書》的法定職權。《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湖南省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八條及第三十一條、《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等法律法規均明確嶽陽縣人社局作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有法定的監察職權。
三、基於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未依法支付案爭勞動報酬的相關事實情況,答複人正在擬處針對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
綜上,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駁回本案行政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3年3月15日,案涉人員鄧**向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投訴申請人中**公司拖欠其工資210000元。被申請人受理此案後,於2023年4月14日對申請人中**公司作出嶽縣人社監令字〔2023〕4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責令申請人中**公司於收到該改正書五日內足額支付鄧**等23人被拖欠工資254500元。拒不執行該改正書的,被申請人將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對申請人中**公司處以行政處罰。申請人中**公司不服該改正書,於2023年5月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5月16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嶽縣人社監令字〔2023〕4號《勞動保障監察限期改正指令書》。被申請人提供的:1.勞動保障監察投訴登記表;2.鄧**等人調查詢問筆錄;3.鄧**等人提供的欠條及工資明細等證據材料。
本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且符合行政複議受理條件的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機關應當予以受理。本案中,被申請人作出的《限期改正指令書》並未載明用人單位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是告知“拒不履行本指令的,將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因此,《限期改正指令書》係被申請人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為推動行政程序並最終作出行政處理決定或行政處罰決定而依法進行的一種過程性、階段性的程序行政行為,屬於告知用人單位履行法定義務的程序性文書,本身不具有強製性和執行性,更不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處理決定,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另基於避免程序空轉、減少訴累的考慮,申請人後期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的、決定性的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行為提出救濟,亦可達到保障申請人合法權利、實質解決行政爭議的目的。
綜上,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五)項受理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
駁回申請人中**建業(北京)建設有限公司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中**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