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2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7-14 1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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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付**。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付**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於2023年4月2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4月2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投訴事項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行為違法;2、依法責令被申請人作出投訴受理決定,並書麵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付**認為,2023年3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投訴挙報嶽陽縣山*食品店銷售的“賴旺牌國醬70珍藏版”為不合格食品。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XA782187330**)查詢,該信件於2023年3月19日簽收。因未在法定時限內收到被申請人投訴是否受理的告知,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違反法定程序規定,遂依法提起行政複議。理由如下: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被申請人2023年3月19日簽收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應當在2023年3月28日前告知投訴是否受理,被申請人未在法定時限內告知的行為屬於違反法定程序規定,不履行法定職責。應依法判令違法。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第28條相關規定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望依法給予支持。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申請人於2023年3月16日通過投訴舉報信投訴商家嶽陽縣山*食品店“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假冒廠名廠址的食品”一事,3月24日,經我局執法人員現場核查,發現被投訴的商家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我局工作人員也無法聯係到商家負責人,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無法進一步開展調查核實工作,違法事實無法查證,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建議其向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3年4月27日回複告知申請人上述調查結果,該商家已因通過登記的經營場所及經營者住所無法與之取得聯係,被我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付**於2023年3月2日在“嶽陽縣山*食品店”在快手平台經營的店鋪“購買了“賴旺牌國醬70珍藏版”產品,訂單號:2306100165471***。申請人認為該產品存在違規銷售行為,於2023年3月1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舉報信(信號XA78218733***)。通過郵政官網查詢,被申請人於2023年3月19日簽收該信件。2023年3月2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被投訴商家經營注冊地址開展現場核查。2023年4月23日,申請人付**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沒有履行法定義務,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4月26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2023年4月27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向申請人作出了《關於投訴嶽陽縣山桓食品店的回複函》,於2023年4月28日通過124733453****號郵政快件向申請人付**寄送,經郵政官網查詢,該快件已於2023年4月30日被申請人付**本人簽收。

  另查明,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函及郵寄記錄截屏;2.訂單詳細信息;3.商品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協助調查函;2.現場調查筆錄;3.經營異常公示截圖;4.關於投訴嶽陽縣山桓食品店的回複函及郵寄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雖於2023年4月28日通過郵政快件向申請人付**寄送了回複告知,但已超過了法定期限。

  另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付**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商家存在違規銷售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山*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回複函中告知申請人應向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的受理結果。為避免重複回複,本府不再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向申請人作出書麵回複。

  綜上,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付**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