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高興球,局長
委托代理人:陳國民,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申請人湖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於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於2023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於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申請人**公司認為,2014年7月17日,申請人公司員工張**在工作期間不幸發生工亡事故。2014年7月21日,在嶽陽縣新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工亡員工張**的父親張**、哥哥張**及妻子侯**達成《調解協議》,由申請人作為用人單位一次性預先支付賠償金81萬元(其中包括按工亡撫恤標準應支付張**父母的贍養費40萬元)。該《調解協議》第二條約定由張**、賀**收到上述款項後向申請人提供辦理工傷保險的相關手續資料、配合辦理完成工傷保險賠付。申請人按調解協議將包括40萬元贍養費在內的全部費用一次性向張**家屬支付完畢。同時,張**家屬出具了由申請人代為領取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後續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的撫恤金等款項的相關手續,以此填補申請人已預先向工亡職工張**的家屬支付的工傷賠償金。2014年7月28日,張**、賀**向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提交了無經濟收入《證明》等材料,經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審核,確認其符合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領取條件後,由申請人代為領取了該款項。
綜上,涉案供養親屬撫恤金領取對象係張**的近親屬,申請人係代為領取該筆款項的代理人,不屬於行政決定的相對人,該筆撫恤金是否符合領取或是否應當撤銷的行政對象是張**、賀**,而非作為代為領款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直接向申請人下達《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申請人退還撫恤金114114.16元,屬於行政對象錯誤,程序違法。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第28條之規定,請求貴局依法撤銷該具 體行政行為。
被申請人縣人社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14年,被答複人**公司職工張**發生工傷,經認定屬於工亡。2014年12月3日,被答複人**公司向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出具委托書,要求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將工亡職工張**的工亡待遇轉入被答複人**公司公司賬戶,並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我單位承擔,與貴中心無關”。之後,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將相關待遇支付至被答複人**公司的公司賬戶(其中,2015年支付工亡補助金等費用560836.0元,之後按月將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的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被答複人**公司在提交申報資料時,提供了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無收入《證明》等材料。《證明》開具單位為當地社區居委會,證明內容為“張**係我村村民,家庭老人,無經濟收入”、“賀**係我村村民,家庭婦女,無經濟收入”。2021年8月,經人社部大數據係統比對和重慶市涪陵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協查發現,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均於2008年起在重慶市涪陵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涪陵區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至此,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停發相關待遇。2015年至2021年,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共計向被答複人**公司支付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14114元。2022年6月28日,嶽陽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對張**進行談話詢問,張**稱無收入證明是**公司派人辦理,不是其提供,且相關待遇張**沒有領取。2021年11月,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求被答複人**公司退還多領取的114114元,嶽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屬於行政糾紛,不屬於民事糾紛駁回起訴。
二、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1、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就相關事宜,依法調查、依法處理、依法送達等,程序合法合規。2、答複人在做出行政行為前,綜合《委托書》、《證明》、支付記錄及相關調查等全部在案材料,就現有材料審查認為被答複人**公司應當退還多領取的114114元。《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三、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1、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規範是工傷職工、工作單位與社保經辦經辦機構之間的法律規定。且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實際由被答複人**公司實際領取,故行政相對人為被答複人**公司,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對其作出行政決定並無不當。2、本案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的無收入證明是**公司派人辦理,且其明確向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我單位承擔,與貴中心無關”。其相應的法律責任應當由答複人**公司承擔。3、被答複人**公司向答複人嶽陽縣人社局退賠後,可要求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退賠,並不實際損害其合法權利。
綜上,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書(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 1號)。
經審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申請人公司員工張**發生工亡事故。2014年7月21日,在嶽陽縣新牆鎮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申請人與工亡員工張**的父親張**、哥哥張**及妻子侯**達成《調解協議》,協議主要內容為:“一、由**公司賠償死者張**家屬方78萬元,另補滿死者全年工資、獎金和福利3萬元,合計81萬元。二、賠償金分配方式:由**公司賠償死者父母40萬元,作為贍養費(其中拿出5萬元給孫子張**作為學習費用,另押去5萬元,由公司派人到重慶,拿到張**父母提供辦理工傷保險相關手續資料再支付5萬元整);由**公司賠償死者妻子侯**及兒子張**41萬元(其中含5萬元之前支付的安葬費,另押5萬元到新牆鎮司法所,待工傷保險辦理後支付),葬事由侯**辦理.......)。2014年10月1日,申請人按調解協議將81萬元賠償款一次性向張**家屬支付完畢。2014年12月3日,申請人**公司向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出具委托書,要求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將工亡職工張**的工亡待遇轉入申請人**公司公司賬戶,並承諾“由此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法律後果由我單位承擔,與貴中心無關”。之後,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將相關待遇支付至申請人**公司的公司賬戶(其中,2015年支付工亡補助金等費用560836.0元,之後按月將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的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支付)。申請人**公司在提交申報資料時,提供了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無收入《證明》等材料。《證明》開具單位為當地社區居委會,證明內容為“張**係我村村民,家庭老人,無經濟收入”、“賀**係我村村民,家庭婦女,無經濟收入”。2021年8月,經人社部大數據係統比對和重慶市涪陵區社會保險事務中心協查發現,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均於2008年起在重慶市涪陵區社會保險服務中心涪陵區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的條件。至此,申請人縣人社局停發相關待遇。2015年至2021年,申請人縣人社局共計向被答複人**公司支付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14114.16元。2022年6月28日,嶽陽縣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對張**進行談話詢問,張**稱無收入證明是**公司派人辦理,不是其提供,且相關待遇張**沒有領取,也沒有與**公司簽訂任何委托代領手續。2021年11月,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向嶽陽縣人民法院起訴求被答複人**公司退還多領取的114114.16元,嶽陽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屬於行政糾紛,不屬於民事糾紛駁回起訴。2023年2月24日,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公司作出了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責令申請人退還撫恤金114114.16元。申請人**公司不服該決定書,於2023年4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當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2.《人民調解協議書》;3.領款憑單;4.居委會出具的無收入證明;5.遺囑供養申請表;工亡待遇審批表;6(2021)湘0621民初2820號民事裁定書。被申請人另外提供的提供的:1.**公司出具的委托書;2.張**的調查詢問筆錄;3.張**近親屬領取養老保險的證明;4.張**、賀**2021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答辯狀等證據材料。
本府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申請人**公司是不是適格的行政相對人。首先,張**工亡待遇皆轉入了**公司開設在中國銀行湖南省分行嶽陽縣支行的公司賬戶(賬戶號:608062058322)。其中包含2015年支付的工亡補助金等費用560836.0元,以及2015年至2021年,縣人社局向**公司支付的工亡職工張**近親屬張**、賀**長期供養親屬撫恤金共計114114.16元。可見,申請人**公司為張**工亡待遇的實際領取人。
其次,申請人**公司提出張**家屬出具了由申請人代為領取嶽陽縣工傷保險服務中心後續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的撫恤金等款項的相關手續,以此填補申請人已預先向工亡職工張**的家屬支付的工傷賠償金的說法,申請人並未提供證實該說法的相關證據材料,根據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張**的調查詢問筆錄以及張**、賀**2021年11月20日出具的民事答辯狀,張**自述其並未與**公司簽訂任何委托代領手續,也未領取過任何張**的工亡待遇。雙方簽訂的《人民調解協議》中也沒有相關內容。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僅憑申請人**公司自身出具的委托書,便將張**工亡待遇轉入了**公司的公司賬戶,存在審查不嚴,違規發放的問題。申請人**公司領取張**的工亡待遇的行為屬於違規代領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對參保個人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情況進行核查,發現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喪失待遇領取資格後本人或他人繼續領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並責令退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的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本案中,縣人社局作為社會保險管理部門發現張**近親屬張**等多領社會保險待遇的情況,依據上述規定,應直接向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作出追繳行政決定,申請人**公司作為張**工亡待遇的實際領取人,且沒有辦理相關代領手續,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將其作為責令退還對象,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公司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於2023年2月24日作出的嶽縣人社責退字(2023)1號行政處理決定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