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村**片第****村民組。
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新開鎮新開集鎮。
法定代表人:鄒翔,職務:鎮長。
委托代理人:黃平,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黃亮星,湖南微水律師事務所律師,一般代理。
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村*片第*、*、*、*村民組(下稱申請人)對被申請人嶽陽縣新開鎮人民政府(下稱被申請人)於2023年3月29日拆除河灘上的構築物的行為不服,於2023年4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4月2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被申請人拆除童城橋古渡橋的行政行為違法,並恢複重建童城橋古渡橋,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申請人稱:2023年3月29日下午,以新開鎮水電站楊**為首,在未經任何人允許,未出示任何法律文件為依據的情況下,擅自用挖機將童城橋古渡橋挖毀。短短幾十分鍾,一座承載著童城橋千百年來精神寄托,並與新牆河悠久的曆史融為一體的古渡橋就在無知與野蠻的摧毀下蕩然無存。眾所周知,童城橋古渡橋存在已有千百年曆史,每一塊橋板均為天然優質麻石材料,重量近一噸,橋墩嚴絲合縫,穩如磐石。無論從曆史積澱,文化傳承,文物價值皆為獨一無二,不可複製,況且古渡橋連接於古港垸與河洲處,位於上遊楊柳垸直線大堤凹形處,距新牆河主河道尚有二百米,根本不存在影響行洪一說。
綜上所述,此次古渡橋挖毀是一件嚴重簡單粗暴的亂執
法事件,童城橋數百村民無不痛心疾首,義憤填膺。在此, 关键词2提請行政複議,強烈要求徹底清查這一嚴重違反“情、 理、法”的重大事件,將童城橋古渡橋恢複原樣,並對相關責任人予以處分。
被申請人答複稱:一、申請人與拆除的廢棄構築物沒有利害關係,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童城橋現在隻是一個屋場的名字,是地名,至於它是不是橋名,关键词2不得而知,但按照申請人提供的嶽陽日報上記載的內容:“我的家鄉...童城橋,她的前麵就是蜿蜒曲折的新牆河,背麵是...八股山”,所拆除的廢棄構築物位於新牆河河灘上,也不是申請人所說的童城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理論界和實務界均認為行政複議申請人或行政訴訟原告是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人,本案的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利害關係的有效證據。被拆除的構築物位於新牆河河灘上,該構築物不知何人所建,也不知建於何時,早已失去使用功能,至今已廢棄多年,既不是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也不是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拆除不會對任何人產生實際影響。
二、答複人拆除古港垸河灘上的構築物(廢棄橋)是執行上級指令而為,行為依據明確。2022年4月14日,第8號湖南省總河長令要求全省開展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的排查整治,其中穿河橋梁屬於排查的工作重點。2023年1月11日和3月24日,嶽陽縣河長工作辦公室下發《整改河湖問題交辦函(嶽縣河辦[2023]1號)和《整改河湖問題督辦函(嶽縣河辦[2023]19號),指令拆除古港垸河灘上的廢棄橋(構築物,廢棄穿河橋)。
三、指令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 被拆除的構築物位於新牆河古港垸的河灘上,屬於河道範圍,該構築物不知何人所建,也不知建於何時,隨著水流域的變化和時代的變遷,被水浸廢棄多年,兩端坍塌,該構築物早已失去使用功能,如今連人都無法正常上下,更不說通行,該荒棄的構築物存在壅水、阻水妨礙河道行洪的隱患,拆除具有事實依據。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22條第2款和第55條第(一)項規定,妨礙河道行洪的構築物應當采取拆除的補救措施予以排除妨礙,拆除具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答複人拆除主體不明且廢棄多年影響河道行洪的構築物,是履行河長製職責執行上級指令,該行為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也沒有給他人造成實際影響,不存在違法情形;複議申請人與拆除的構築物沒有利害關係,不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因此,特具書答複,請求依法駁回申請人的複議請求。
經審理查明,2022年4月14日,湖南省總河長發布第8號河長令,要求全省開展妨礙河道行洪突出問題的排查整治,其中把穿河橋梁作為排查重點。2023年1月11日,嶽陽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發《整改河湖問題交辦函(嶽縣河辦[2023]1號)》指令被申請人拆除古港垸(香嚴水庫出口處)河灘上廢棄橋梁(即本案案涉橋梁式構築物)。2023年3月24日,嶽陽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再次下發《關於立即整改河湖問題的督辦函(嶽縣河辦[2023]19號)》指令被申請人拆除古港垸河灘上廢棄橋梁。2023年3月29日下午,被申請人對案涉橋梁式構築物進行了拆除。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的拆除行為損害了其相關權益,於2023年4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4月21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案涉橋梁式構築物始建年代距今久遠,建設時間與人員已無從查證,隻有申請人提供的1992年修訂的族譜中南城門圖譜敘言中記載著:“古建城橋行人過,十座橋墩抵堤坡....”以及南城門壬申歲續修門序中記載著:“故南城公興建一橋,名童城橋,數有民歌,九竅黎源港十搭童城橋......”。該構築物位於古港垸(香嚴水庫出口處)河灘上,為新牆河河道管理範圍。在被申請人實施拆除行為前,該構築物已年久失修,兩端坍塌,隻剩五座橋墩,四節橋麵。2023年1月11日,嶽陽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下發《整改河湖問題交辦函(嶽縣河辦[2023]1號)》將案涉橋梁式建築定為河灘上的廢棄橋梁。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童氏族譜》;2.嶽陽日報新聞;3.當地村民簽字按印的童城橋權屬證明。被申請人提供的:1.廢棄構築物拆除前照片;2.湖南省總河長令第8號和嶽陽縣河長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整改河湖問題交辦函》([2023]1號)《整改河湖問題督辦函》([2023]19號)。以及本府向嶽陽縣水利局調取的案涉橋梁式建築所在的嶽陽市新牆河管理範圍劃定衛星圖像(2015年航攝,2019年9月劃界,2022年10月出圖)。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案涉構築物為河灘上廢棄橋梁還是為申請人集體所有的集體橋梁;2.被申請人拆除該構築物是否損害了申請人的相關權益。
關於焦點1,申請人提出《童氏族譜》中記載:“古建城橋行人過,十座橋墩抵堤坡....故南城公興建一橋,名童城橋,數有民歌,九竅黎源港十搭童城橋......”,認為案涉構築物為其祖上修建的橋梁,名為童城橋,是一座有著十座橋墩的古橋,故案涉橋梁式構築物的所有權應歸其集體所有。經本府查證,案涉橋梁式構築物修建曆史距今久遠,為建國以前,申請人提供的《童氏族譜》為申請人1992年10月自行修訂,並非國家機關出具的正式文書,不足以證明該構築物的所有權歸屬。2022年4月14日,湖南省總河長第8號令將“第三方修建的壓縮河道行洪斷麵的交叉建築物,主要包括跨河、穿河的橋梁、管線、渡槽等妨礙行洪的設施”作為重點排查整治的違法違規問題,嶽陽縣河長製工作委員會辦公室為此下發《整改河湖問題交辦函(嶽縣河辦[2023]1號)》,將案涉橋梁式構築物定為河灘上的廢棄橋梁,且案涉構築物在拆除前已年久失修,兩端坍陷,僅餘五座橋墩與四節橋麵,無法正常通行,已失去橋梁功能許久,故案涉構築物應認定為河灘上的廢棄橋梁。
關於焦點2,案涉橋梁式構築物位於新牆河大堤內側新牆河河灘上,屬於新牆河河道、湖泊管理範圍,並非修建在申請人集體土地上的構築物,且屬於廢棄的橋梁,既不是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也不是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予以登記並公布的不可移動文物,故被申請人執行上級行政指令對將該河道內的案涉構築物拆除的行為沒有損害申請人的相關權益,申請人與該執行行為無利害關係。
綜上,本案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受理條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