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3〕1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6-1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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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黃**(代理人)等福**小區業主

  複議代表姓名: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法定代表人:陳銘,局長

  委托代理人:張華,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工作人員。

  委托代理人:黃亮星,湖南微水律師事務所律師。

  申請人黃**(代理人)等福**小區業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作出的於2023年03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嶽縣城拆決字[2023]第002號決定書。

  申請人稱:福**小區位於縣城**路50號,是原商業局家屬住房,共五棟48戶185人。2002年因修建商業步行街拆除了原來的傳達室,後經縣拆遷辦重建了現在的門衛室,因當時規劃不合理,隻有住房,沒有廚房,最後請示當時拆遷辦主任同意,增設約8平方米的板房一間,解決門衛人員做飯之困,其板房共耗資1.3萬餘元,分別由拆遷辦出資5000元,剩餘的由各業主承擔。二十多年來,小區社會穩定,人們相處和諧,2006年被縣委縣政府授予縣級文明小區。時至今年2月22日,縣城管執法局一行數人送來拆除違法建築告知書,3月6日又收到強製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理由:其一,有鄰居相抵觸(此戶因違建被拆);其二,此板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关键词2認為我小區的搭建的廚房是解決門衛人員生活之事。一不影響市容,二不影響消防安全;三該廚房是在《城鄉規劃法》頒布實施之前所建;四所搭建的板房是當時縣政府專管領導同意而建的,時隔二十多年怎麽定性為城市違建,屬於拆除之列。关键词2不服,為了維護关键词2的合法權益,維護我小區生活穩定,特此申請行政複議,撤銷《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製拆除違法建設的決定書》,還关键词2一個公道。

  被申請人稱,一、答複人作出的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1、案涉建設經向嶽陽縣自然資源局查詢,形成時間在2012年以後,沒有辦理任何建設手續,係違法建設。2、從現場勘查板房上記載“輝宏活動板房和電話號碼13907402***”的內容分析,該活動板房的建設單位“輝*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18日,該違法建設形成的時間不可能早於2015年8月18日,被答複人在接受執法詢問時明確承認:該建設至今沒有辦理任何手續。

  二、答複人執法行為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1、本案是因小區居民電話舉報而發現的。接到舉報後,答複人派出二名具有執法資格的執法人員對被答複人進行了問話,現場進行了勘查和照相,發函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相關建設手續的辦理等情況,在查明違法建設事實後,答複人向被答複人下發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並告知了其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時間和地點,在規定的期限內,被答複人沒有向答複人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也沒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答複人向被答複人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然而,被答複人仍然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義務,答複人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消除不良社會影響,依法下達了《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答複人的執法程序合法。2、被答複人的違法建設係活動板房,屬於臨時性建設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44條的規定,必須經規劃審批才可建設,該法第66條規定,未經批準建設的,責令限期拆除,第68條進一步明確,作出限期拆除決定後逾期不拆除的,強製拆除,因此,執法行為適用依據正確。

  三、答複人作出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行為的內容恰當。福**小區是經合法審批建成的不動產,小區內的規劃通道在已竣工驗收的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該違法建設位於福**小區內的通道上,因而,該違法建設的規劃是無法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屬於必須拆除的範圍,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行為的內容恰當。

  四、被答複人提出複議的事實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1、福**小區已經合法審批建設了門衛值班室,小區門衛值班場地的問題已經得到了解決,被答複人提出為了幫助門衛值班人員解決廚房問題而建設板房,雖然合情理,但沒有法律依據。2、被答複人提出建設是當時的領導答應了的,該說法是錯誤的,任何人都不得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權利,更何況被答複人也沒有證據證明哪個領導曾作過批示。3、城鄉建設規劃的實施是法律強製性規定,違反了規劃且無法消除影響的,就必須拆除,被答複人說的不影響市容和消防安全作為合法的理由不成立。4、小區的門衛室建設於2002年是事實,但活動板房如前所述,建設單位在2015年才設立,何來2002年就是建設主體的可能,同時,從自然資源局的材料也可以證明該違法建設形成在2012年後之後,被答複人所述建設形成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沒有事實依據。

  綜上所述,答複人作出強製拆除違法建設行政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內容恰當,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的《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

  經審理查明,福**小區位於縣城榮家灣鎮**路50號縣***旁,是原商業局家屬住房,共五棟48戶185人。2002年因修建商業步行街拆除了原來的傳達室,後重建了現在的門衛室。此後,該小區在門衛室旁邊搭建了8.58平方米的板房一間(以下簡稱“案涉板房”),用作門衛人員做飯之需。2023年2月15日,被申請人規劃監察大隊接群眾舉報,稱案涉板房屬違章建築,希望相關部門能夠一視同仁拆除該違章建築。接到舉報後,被申請人派出二名執法人員對黃**進行了問話,現場進行了勘查和照相,發函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調查相關建設手續的辦理等情況,在查明違法建設事實後,被申請人於2023年2月22日向申請人黃**(代理人)等福**小區業主下發了《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並告知了其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時間和地點。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人沒有向被申請人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的要求,也沒有自行拆除違法建設,被申請人於2023年3月1日向申請人下達了《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然申請人仍然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覺履行拆除違法建設的義務。2023年3月6日,被申請人依法向申請人下達了《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申請人不服該決定,於2023年03月1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撤銷嶽縣城拆決字[2023]第002號決定書。本府於2023年3月13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現場勘驗筆錄》;《證據照片登記表》;《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詢問筆錄》;《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關於申請對建築物進行合法性認定的函》;《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建築物合法性認定的複函》(嶽縣自然資函﹝2023﹞10號);愛企查網站顯示的“嶽陽市輝*彩鋼結構有限公司”成立日期的網頁;《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設告知書》;《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限期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書》(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案涉板房係臨時建設,是否屬於違法建設?2.案涉板房是否應當由被申請人強製拆除?

  關於焦點1,案涉板房係臨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必須經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才可建設,《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建築物合法性認定的複函》(嶽縣自然資函﹝2023﹞10號)稱案涉板房該局以及原規劃局從未辦理任何合法審批手續,據此認定案涉板房為存量違法建設。

  關於焦點2,《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建築物合法性認定的複函》(嶽縣自然資函﹝2023﹞10號)不僅認定案涉板房為存量違法建設,且複函稱案涉板房已對規劃的實施造成影響,屬於《湖南省自然資源自由裁量權基準》所規定的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情形。且因案涉板房未經批準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由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又因申請人沒有自行拆除案涉板房,依據該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規定,故案涉板房應當由被申請人強製拆除。

  至於,申請人申稱案涉板房建設形成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的問題。從被申請人現場勘查板房上記載“輝*活動板房和電話號碼13907402***”的內容分析,該活動板房的建設單位“輝*公司”成立於2015年8月18日,該違法建設形成的時間不可能早於2015年8月18日,且《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建築物合法性認定的複函》(嶽縣自然資函﹝2023﹞10號)可以證明該違法建設形成在2012年之後,故本府對申請人申稱案涉板房建設形成在《城鄉規劃法》實施之前的理由不予支持。

  綜上,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強製拆除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對申請人黃**(代理人)等福**小區業主作出的嶽縣城執強拆決字[2023]第002號強製拆除違法建設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代理人)等福**小區業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