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任*。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於2023年1月3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3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立案的結案反饋》;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對被投訴舉報的涉嫌非法改裝,販賣假冒偽劣產品的嶽陽縣巴通堅百貨店立案處理;3、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5條退一賠三;4、將不作為、玩忽職守的工作人員,以及第一次處理本人12315投訴的人員進行黨內核查。
申請人任*認為,其本人購買全新蘋果11白色256g 國行一部,通過官網檢測,發現手機真實信息為二手美版紅色64g蘋果11一部,綜上手機為擴容改裝翻新機。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作為專業的國家監管機構,卻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假冒偽劣的違法問題,糊弄瞎扯的回複“不符合法律法規和產品安全標準的違法問題”,申請人不明白被申請人的不執法行為。對於初步證明存在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被申請人不進行立案,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處罰程序第19條第一項的規定。本案產品涉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退一賠三。二月,本人通過12315進行投訴,經回複態度極其惡劣,囂張,將商家不認同,但投訴舉報時,我已提供相應證據,此人視而不見,不聽本人陳述事實,直接掛斷電話後,後經信訪,局裏一名叫萬某的聯係我,並索要相關證據後,告知我人聯係不到了,隻能將其列入異地經營與我之前信訪回複相同內容。期間多次投訴,一會告訴我人找不到了,一會還說商家不認可我的說法,自相矛盾,其中萬某曾與我講過隻要有官方的證明就可以處罰商家,當時證明給了萬某,他又百般推脫。因此,被申請人在《不立案的結案反饋》對被投訴舉報企業簡單糊弄的處理,適用法律不正確,屬於嚴重的失職瀆職故意包庇違法違規的行為。
綜上。被申請人故意行政不作為,包庇違法行為。申請人針對被申請人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害,同時也為了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依法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在2022年2月有一個叫任*的顧客在淘寶網上購買了一台蘋果11手機,其聲稱該手機有質量問題曾分別向12315和省信訪局投訴。在消費投訴處理過程中,我局的職責職能是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2021)《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且該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21修正)第二章第七條“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且第二章第十條規定“網絡交易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網絡 交易經營者的違法行為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
2022年3月15日,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我局就投訴人投訴的問題對投訴人進行了書麵回複。2022年4月11日。我局接任*的第三次投訴,我局工作人員第二天立即與其進行了電話和微信溝通,了解到他在投訴之前曾與嶽陽縣巴通堅百貨店(其淘寶網店名稱為億能蘋果數碼)取得過聯係,因退賠差距較大,雙方沒談好才投訴的。我局工作人員與任*做好解釋工作後,告訴他經營者住所地在杭州,負責人及其企業電話聯係不上,下一步將在調查的基礎上依法對該商店進行列入異常名錄處理,他也同意了我局的處理意見。根據《經營者異常名錄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職過程中,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與企業取得聯係的,應當自查實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將其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決定,並予以公示。”2022年4月14日我局審核通過並公示。隨後將及時將情況用微信告訴了任*,並將列異情況的圖片也於14日用微信發給了任*。並且告知任*,他所購買手機的網店經營者住所地在杭州(注冊地在嶽陽縣),電話打不通,無法進行調解,他可以向杭州相關管理部門投訴!到此,該投訴問題我局已依法處理完畢。同時也將在調查中發現的經營者(嶽陽縣巴通堅百貨店)無法聯係的問題及時向縣局申報,並進行了列入異常名錄處理。但由於任*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他又反複多次投訴,在 2022年11月4日,任*向國家信訪局反映同樣問題,我局工作人員在2022年12月13日也依法依規進行了回複。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行政不作為的行政複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任*於2022年2月16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反映其在淘寶平台上“嶽陽縣巴通堅百貨店”購買了白色256g國行蘋果11手機,但收到的是紅色64g美版蘋果手機,被申請人於11月28日回複:“接投訴,經我局調查核實,被投訴網店是淘寶平台商家,該網店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其經營範圍核定‘僅限於通過互聯網從事經營活動’,注冊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工業大道7號科研樓’是我縣一家為網絡經營者集群注冊提供托管服務的企業地址,而該網店實際經營地址並不在我縣。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相關規定’,請投訴人向該網店實際經營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淘寶平台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處理,我局也將對集群注冊網絡經營商戶的經營行為進行檢查。如發現不規範經營行為,我局將按照相關規定對產采取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等懲處措施。特此回複”。申請人任*不服該回複,於2022年2月21日向湖南省信訪局信訪,被申請人於3月15日對申請人的信訪做出書麵回複,告知其與涉案商店的交易行為不在被申請人的管轄範圍內,可向人民法院進行訴訟。2022年4月11日,申請人進行第二次投訴,被申請人於4月12日對申請人的投訴通過電話與微信進行了回複,並告知被申請人已將涉案商店列入異常名錄處理,申請人可向經營者所在地杭州市場監督部門反映相關情況。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的處理行為,於2022年11月4日,向國家信訪局進行信訪,被申請人於2022年12月13日對申請人進行書麵回複,再次告知其與涉案商店的交易行為不在被申請人的管轄範圍內。申請人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1月5日再次通過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再次對其進行回複:“接投訴人反映的淘寶平台商家嶽陽縣巴通堅百貨店網售翻新手機,欺騙消費者問題,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一平台內經營者”,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根據《市場監警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請投訴人向淘寶平台所在地的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投訴。”申請人不服該回複,於2023年1月3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3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檢測報告;2.蘋果官方證明;3.身份證複印件;4.購買記錄及企業信息;5.與被申請人工作人員溝通記錄;6.錄製拆快遞視頻連接。被申請人提供的:1.投訴舉報單3張;2.投訴舉報記錄;3.與申請人溝通的微信記錄;4.嶽縣市監信處字[2022]2號信訪答複意見書和嶽縣市監信處字[2022]24號信訪答複意見書;5.現場調查筆錄。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任*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產品存在欺騙消費者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巴通堅百貨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浙江省杭州市餘杭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並列明法律依據,且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多次在12315平台上對申請人的投訴進行了回複告知以及通過信訪答複件書麵對申請人進行了回複告知,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已依法履行了其法定職責,作出的《不立案的結案反饋》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任*作出的《不立案的結案反饋》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任*舉報作出的《不立案的結案反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