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蔣**。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蔣**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於2023年1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31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全國12315平台投訴舉報“嶽陽縣宕萬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小農驛站特產店”消費爭議和商家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等不予立案的行政行為,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處理並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蔣**認為,“嶽陽縣宕萬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小農驛站特產店”於2022 年9月13日銷售“香酥蠶豆”,訂單編號:220913-296631683922038,商家通過快遞送達, 因產品質量等問題投訴舉報至商家營業執照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市場監督管理局,其編號為1430621002022111568506231,2022-11-28被申請人回複: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立案情況(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告知內容不立案不立案原因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接舉報人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宕萬食品店網售產品違規問題,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請舉報人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的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舉報。同時,我局在對該商家的檢查中發現,在該商家注冊地址無法聯係到該商家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我局擬將嶽陽縣宕萬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
申請人仔細閱讀上述答複,對被申請人不立案的行政行為不滿: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具有法定處理職責。《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 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投訴舉報處理工作。”第十二條規定“投訴由被投訴人實際經營地或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第二十七條規定:“對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和通過自建網站、其他網絡服務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電子商務經營者的舉報,由其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對平台內經營者的舉報,由其實際經營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電子商務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先行收到舉報的,也可以予以處理。”依據《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第二十一條第四款規定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對應當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而沒有取得許可的違法行為的查處,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實際生產經營地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管轄。第二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因網絡食品安全違法問題進行投訴舉報的,由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所在地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所在地等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場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B496 號” 為被申請人行政管轄區域,因此,被申請人具有處理該投訴舉報事項的法定職責。
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消費爭議的投訴處理程序違法。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 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申請人購買到了“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同時包含了投訴和舉報內容,被申請人應當分別進行處理。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的舉報事項予以受理並告知了申請人,但對申請人提出的投訴事項未作處理和告知,違反了《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 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應確認違法。
三、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舉報處理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依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辦案人員應當全麵、客觀、公正、及時進行案件調查,收集、調取證據,並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檢查。申請人提供了涉案產品拚多多平台的訂單截圖、商品快照、產品的快遞麵單、產品包裝及實物照片和投訴舉報信等線索,將相關情況清晰地陳述了事實、理由並整理成《投訴舉報信》上傳至12315平台,是否存在違法行為須經被申請人依法全麵核查後認定。本案中,被投訴舉報人的經營注冊地址為被申請人行政管轄區域,被申請人並未聯係到被投訴舉報人,也未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十五條規定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協助調查函......要求平台經營者予以協助,獲取被投訴舉報人真實的聯係方式、經營場所。僅以“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推測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被申請人無管轄權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被申請人並未通過多種渠道聯係,以“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作出“不立案”處理,屬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依法予以撤銷。
四、被申請人對舉報件的處理程序違法。
申請人作為產品購買者,產品質量對其合法權益有實際影響,其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被 申請人的答複、核實、處理行為與其具有利害關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申請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請求貴機關本著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的原則,支持申請人的複議申請 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於2022年11月15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後,我局工作人員已於2022年11月28日已進行了回複,內容如下:經查,舉報事項不予立案,理由:按舉報人反映的拚多多平台商家嶽陽縣宕萬食品店網售產品違規問題,經我局執法人員調查核實,該商家的營業執照在我縣辦理,僅通過互聯網開展經營活動,在我縣營業執照注冊地無生產經營活動,屬“平台內經營者”,其實際經營地址無法確定,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平 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的規定,請舉報人向拚多多平台所在地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舉報。 同時我局在對該商家的檢查中發現,在該商家注冊地址無法聯係 到該商家及其負責人,按照相關規定,我局擬將嶽陽縣宕萬食品店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答複人作出的回複完全合規不予受理的決定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行政行為內容適當。
綜上,申請人提出的答複人舉報投訴回複不服行政複議完全是扭曲事實,沒有任何根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蔣**於2022 年9月13日在“嶽陽縣宕萬食品店”在拚多多平台經營的店鋪“小農驛站特產店”購買了一款香酥蠶豆,訂單號:220913-296631683922038,申請人認為該產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於2022年11月15日在12315平台進行投訴,被申請人於11月28日回複決定不予立案,申請人蔣**不服該決定,於2023年1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3年1月31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12315平台投訴舉報記錄截圖;2.交易信息;3.商品圖片;4.訂單信息。被申請人提供的:1.現場調查筆錄;2.舉報投訴單。
本府認為,對市場經營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處罰的前提是被申請人具有合法的管轄權。申請人蔣**作為消費者,因個人生活需要購買產品,後懷疑該產品存在以次充好的問題,向被申請人舉報。被申請人接到投訴後,對被投訴人嶽陽縣宕萬食品店進行調查核實,提交的各項證據均能表明申請人所投訴商家實為委托在嶽陽縣集群注冊管理企業下的個體工商戶,其實際經營地並不在嶽陽縣。因此,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對平台內經營者的投訴,由其實際經營地或者平台經營者住所地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理。被申請人對本案沒有管轄權,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收到舉報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具備處理權限的,應當告知舉報人直接向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被申請人已在回複中告知申請人應向上海市長寧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起投訴,並列明法律依據,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於法有據。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蔣**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蔣**舉報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蔣**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