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終止決定書〔2023〕9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3-02-20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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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陳*。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陳遇春,局長。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申請人陳*於2023年2月20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陳*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陳*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