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蔡*穎。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蔡*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行政不作為,於2022年12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2月2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確認被申請人未在本案產品法定期限內履行職責的行為違法。2、 請求責令被申請人在期限內處理該案件。
申請人蔡*穎認為,申請人於2022年9月29日以掛號信XA27888925344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脖”不符規定。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書麵形式回複處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隨後複議。申請人提交舉報投訴信,當中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依法獎勵,依法書麵答複。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當在60個工作日按照《食品藥品投訴舉報管理辦法》第二十條投訴舉報承辦部門應當自投訴舉報受理之日起60日內向投訴舉報人反饋辦理結果;情況複雜的,在60日期限屆滿前經批準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告知投訴舉報人正在辦理。辦結後,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予以結案並回複書麵告知投訴人結果。據此,受理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並將被申請人的答辯書寄給申請人,請求法製機關支持申請人的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就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及時回複行政行為。申請人蔡*穎對我單位行政不作為提起行政複議申請,我局於2022年10月10日對投訴人蔡*穎投訴的“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鴨脖”標簽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九)項之規定的投訴信,我局已依法受理,並通過中國郵政郵寄回複,並已簽收,投訴人沒有收到我局寄達的舉報投訴回複函,現提交2022年10月10日回複投訴舉報人蔡*穎的回複函及郵寄單。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蔡*穎於2022年9月29日以掛號信XA27888925344郵寄了一份投訴舉報材料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湖南多*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鴨脖”不符規定。因收件地址為嶽陽縣縣委會收發室,且正值國慶法定節假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2年10月10日收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材料,並於當日受理。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2年10月17日向申請人郵寄回複函。申請人於2022年12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次日決定受理。
另查明,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向申請人蔡*穎郵寄的快件經中國郵政官網查詢,顯示於2022年10月19日由名為蔡*的他人代收。該快件郵寄地址為申請人提供的廣東省湛江市廉江市中山*路**洞路口,聯係電話為申請人提供的1882068***2。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投訴舉報信;2.交易信息;3.商品圖片;4.購物小票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1.舉報投訴回複函;2.快件郵寄單及收發記錄。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法定時限內依法受理並通過申請人提供的通訊地址向申請人郵寄了書麵材料,已履行了其法定職責。故申請人認為其沒有收到任何書麵回複的理由,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蔡*穎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蔡*穎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蔡*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