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傑。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長豐路。
法定代表人:湯少文,局長
申請人李*傑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監管局)行政不作為,於2022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2月1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確認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舉報投訴信的行為違法並責令被申請人限期對申請人舉報投訴的線索做出處理。
申請人李*傑認為,申請人於2022年10月 25日通過中國郵政掛號信XA00154662844向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了一份舉報投訴信(詳見舉報投訴信),經查證,該郵件於2022年11月3日送達。然截至複議日被申請人既未對申請人的投訴線索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也沒有以適當的方式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是否已對申請人向其提交的舉報線索作出是否立案的決定。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逾期不予處置保護申請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權利,依法提起了本案行政複議。申請人認為,根據《行政的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六條等規定,行政複議審理期間,被申請人對原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承擔舉證義務,應對原行政行為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結合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信及被申請人的答複來看,案件關鍵爭議在於:1、被申請人收到投訴線索後未及時告知是否受理投訴的行為是否妥當;2、被申請人逾期未告知申請人是否已對舉報線索做出立案的決定是否適當;申請人認為,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十三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等規定,申請人因自身權益受損,有權向被申請人提起舉報投訴。可以確定的是,根據前款規定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4條第2款的規定,被申請人承擔本案消費投訴的處理職權。故申請人依照暫行辦法第9條的規定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投訴舉報。被申請人就應當依照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自收到線索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將結果告知申請人。由於被申請人於2022年11月3日簽收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截至做出複議日,被申請人尚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請人的投訴,也沒有依照《規定》將是否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更沒有依照規定處置申請人的消費爭議的調解。其行為明顯不當,應由複議機關確定其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並責令其限期履行。其次,是關於舉報線索的處置。申請人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 行規定》第17條第1款規定,被申請人收到線索後應當及時進行核查,並於1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而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31條第2款規定,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鑒於被申請人自2022年11月3日收到線索後並未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其是否已對線索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其行為明顯不當,應由複議機關確定其程序違法並責令其限期重做。
綜上,申請人依據《行政複議法》《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等規定,依法請求所求,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支持申請人全部訴求。
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答複稱,答複人就申請人的投訴舉報已及時回複行政行為。答複人於2022 年11月3日收到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信後,答複人發現,申請人提出的投訴舉報信中,沒有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明,不能證明其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按照《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投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受理:(三)不是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不能證明與被投訴人之間存在消費者權益爭議的”的規定。答複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決定。請求縣人民政府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予支持。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傑於2022年10月11日在嶽陽**印食品店開設在拚多多店鋪“燒烤調料食品店”花費了6.2元購買了苦蕎粗糧餅,訂單號為221011-001352692680766。申請人認為該商品存在虛假信息欺詐行為,於2022年9月26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投訴舉報。申請人李*傑認為被申請人存在行政不作為,於2022年12月1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交的1.快件收發記錄;2.投訴信;3.商品圖片;4.訂單信息。
本府認為,根據《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本案中被申請人雖答複稱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但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材料,不能證明其告知了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處理決定的事實。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確認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未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投訴舉報處理結果進行告知的行為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監管局在60日內對案涉投訴舉報事項重新做出處理。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傑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