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作出的《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於2022年5月2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下稱“《答複意見書”》),一是請求依法依規認定本人自1972年至1984年期間的12.3年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將原來的11.3年改為23.66年,並據此重新計算本人工傷待遇;二是本人因工傷原因提前退休但未按工傷待遇核定退休而補繳的5200元養老金退還本人;三是敬請落實一切國家工傷政策待遇。
申請人稱,申請人於1972年經嶽陽縣革命委員會招工,進入嶽陽*礦工作。後來,先後調入嶽陽縣*礦、嶽陽縣*礦、嶽陽縣**廠工作。1975年上班期間被礦石砸傷頭部,頭頂骨折,腦部嚴重創傷。後因嶽陽縣**工廠汙染嚴重,被關停後回鄉務農(見嶽陽縣工業局於2008年5月出具的《關於原嶽陽縣*礦職工李**等十七人上訪情況的調查報告》,該報告認定了申請人屬於國有企業職工及“在企業因工致殘”等事實)。為嶽陽縣域經濟發展作出了一定貢獻。2009年,經嶽陽縣人民法院《嶽行初字(2009)第21號》判決書確認,嶽陽縣工業局於2008年5月出具的報告內容真實、合法、有效,予以采納確認,被申請人應當為申請人(以國營企業職工身份)辦理養老保險手續。2009年12月,申請人根據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了勞動能力等級鑒定(嶽陽市勞動(病)監2010年134號),鑒定結果為“喪失勞動能力”。2012年,嶽陽縣工傷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為申請人發放了《嶽陽縣工傷保險診療手冊》,以此確認申請人為“老工傷”身份。2014年至今,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反映落實工傷待遇情況,被申請人將申請人退休類別從病殘提前退休改為工殘退休,提高了工資待遇,但並未嚴格按照工傷退休待遇予以落實。經申請人多次向被申請人反映實際情況後,被申請人於2022你5月答複認為:一是被申請人迫於壓力,將申請人病殘提前退休改為工殘退休;二是因《工傷保險條例》2004年生效後,工殘提前退休政策取消了,無法針對老工傷認定及工殘勞動能力鑒定,因此無法落實申請人按工傷享受退休待遇。綜上,請求嶽陽縣人民政府按照政策落實相關合理訴求。
縣人社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答複決定無法為被答複人辦理工殘提前退休並讓其享受工殘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答複人在被答複人本人出具《關於病殘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其妻榮某為其填寫《嶽陽縣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提交申請病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嶽陽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出具嶽市勞動(病)監2010年134號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被答複人先後補繳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的因病提前退休預留金,市人社局因病提前退休審批通過後,於2010年為被答複人辦理了因病提前退休,退休待遇享受時間為2010年6月1日。而被答複人作為年滿18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選擇因病提前退休承擔相關法律後果。二、答複人作出的無法為被答複人辦理工殘提前退休並讓其享受工殘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為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工傷保險條例》於2003年4月27日頒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後,工殘提前退休這一政策便取消了,所以答複人對於老工傷人員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工殘勞動能力鑒定,答複人也無法呈報工殘提前退休,市人社局更無法審批提前退休,故答複人無法為被答複人辦理工殘提前退休,也就無法讓答複人享受工殘提前退休待遇。綜上,答複人作出的無法為被答複人辦理工殘提前退休並讓其享受工殘提前退休待遇的行政行為適用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請求縣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上世紀70年代,嶽陽縣為了大力發展工業,曾以“一工一農”的招工形式,在全縣招收了1000多名“一工一農”職工,申請人於1972年經嶽陽縣革命委員會以“一工一農”招工形式,招工在嶽陽*礦工作,此後相繼調入嶽陽縣*礦、嶽陽縣*礦、嶽陽縣**廠工作。1983年因**廠汙染嚴重被關閉,申請人被動員回了原籍從事農業生產。2008年5月29日,原嶽陽縣工業局就包括申請人在內的原嶽陽縣*礦職工等十七人多次到縣、市兩級上訪,請求從實際情況出發,解決他們養老的問題向本府出具了《關於原嶽陽縣*礦職工李正陽等十七人上訪情況的調查報告》,該報告對申請人等十七人的身份進行提出了認定意見及申請人在企業因工致殘,並提出讓申請人等十七人按政策繳納養老保險金,享受退休待遇的處理建議。2009年4月15日,申請人向嶽陽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起訴原嶽陽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沒有履行為申請人辦理養老保險法定職責,該院於2009年5月8日作出了(2009)嶽行初字第21號行政判決書,判決責令該局在三十日內按照相關政策為申請人辦理養老保險。2010年8月5日,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辦理了因病提前退休,參加工作時間為1984年8月1日,視同繳費年限為11.42,實際繳費年限14.33,待遇發放起始時間為2010年7月,但申請人於2010年8月4日補繳了自2010年7月至2013年2月的提前退休預留金5230.10元。2012年10月10日,申請人填寫了《老工傷人員納入專項資金支付確認資格表》,縣工傷中心確認了申請人的資格。2014年4月,申請人出具《工傷認定的報告》,要求進行工傷認定和工殘鑒定並辦理工殘退休及享受工殘退休待遇。時任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侯**簽字請被申請人按政策妥處,被申請人遂將申請人的退休類別從病殘退休改為工殘提前退休。2021年5月6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交《關於解決工傷退休有關事項的申請》,被申請人將核實情況後申請人的參加工作時間由1984年8月1日糾正為1972年5月1日,並將其視同繳費年限11.42糾正為11.50。2022年4月11日,申請人再次向被申請人提交《關於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請示》,請求:一是請求依法依規認定本人自1972年至1984年期間的12.3年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將原來的11.3年改為23.66年,並據此重新計算本人工傷待遇;二是本人因工傷原因提前退休但未按工傷待遇核定退休而補繳的5200元養老金退還本人;三是敬請落實一切國家工傷政策待遇。2022年5月16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了《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該答複意見就申請人的信訪事項答複如下:一、因《工傷保險條例》於2003年4月27日頒布,2004年1月1日生效實施後,工殘提前退休這一政策便取消了,所以我局對於老工傷人員無法進行工傷認定、工殘勞動能力鑒定,我局也無法呈報工殘提前退休,市人社局更無法審批提前退休,故我局無法為被答複人辦理工殘提前退休,而無法辦理提前退休的話,其第二、三項及第一項請求的1984至1985年的視同繳費補繳補算(注明:其1972年至1983年的視同繳費年限已經糾正並核算給他)就無法落實。也就無法讓答複人享受工殘提前退休待遇。二、2009年6月1日,李**本人出具《關於病殘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同日其妻榮某為其填寫《嶽陽縣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提交申請病殘勞動能力鑒定申請,2010年我局根據其本人申請及依據市人社局提前退休審批通過名單予以批準李**因病提前退休。而被答複人作為年滿18歲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選擇因病提前退休承擔相關法律後果。並告知申請人如不服該意見,可自收到該意見書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收到該意見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不服該答複意見,於2022年5月2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同日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嶽行初字(2009)第21號行政判決書、《關於原嶽陽縣*礦職工李**等十七人上訪情況的調查報告》、《關於病殘勞動能力鑒定的申請》、《嶽陽縣勞動能力鑒定、確認申請表》、《老工傷人員納入專項資金支付確認資格表》、《工傷認定的報告》、《關於解決工傷退休有關事項的申請》、《關於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請示》、申請人的三份《城鎮職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打印日期分別為:2010年8月5日、2021年5月31日、2021年7月19日)、嶽陽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所向申請人收取的5230.10元提前退休預留金收據複製件一張
本府認為,申請人請求的事項跨越時間較長,屬於曆史遺留問題,在處理時既要尊重曆史,但也要注重現實。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申請人1972年至1983年期間的工齡是否已經計算視同為繳費年限以及1984年至1995年是否應計算視同繳費年限?2、申請人補繳的5230.10元提前退休預留金是否應予退還?3、被申請人是否應當為申請人落實工傷退休待遇政策?
關於焦點1,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申請人自1972年開始參加工作,至1983年因其所在單位**廠汙染嚴重被關閉,申請人被動員回了原籍從事農業生產至2010年辦理因病提前退休,據此可以認定申請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為1972年至1983年,其自1984年至1996年在家從事農業生產的年限不能認定參加工作的年限,依據《國務院關於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二第一條第(二)項規定,申請人1972年至1983年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作為其連續工齡可視同繳費年限,被申請人已經將申請人參加工作時間由1984年8月1日糾正為1972年5月1日,並將其視同繳費年限11.42糾正為11.50,對申請人自1984年至1996年在家從事農業生產的年限當然不能認定連續工齡而作為視同繳費年限。
關於焦點2,因申請人在2010年8月5日辦理退休時《工傷保險條例》已經實施,不能辦理“工傷提前退休”,被申請人隻能按“因病提前退休”為申請人辦理退休,但依據《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湘政發[2006]7號)第十一條規定申請人必須繳納5230.10元提前退休預留金。
關於焦點3,因被申請人已經於2013年5月6日向申請人發放了《嶽陽縣工傷保險診療手冊》,使申請人在醫療保險方麵享受了工傷保險待遇,並按照“工傷提前退休”為申請人增加了退休養老金,故被申請人已經為申請人落實了工傷退休待遇,其已享受的工傷退休待遇應保持不變。
綜上,申請人的行政複議申請理由不能成立,本府不予支持。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李**作出的《關於李**請求享受工傷退休待遇的答複意見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