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黃**。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黃**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5月16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一、撤銷被申請人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二、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事項,並作出書麵答複。
申請人黃**稱,申請人於2022年2月26日向被申請人舉報投訴購買到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生產的“臘魚”沒有標明食用方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製品》GB10136。然而,被申請人作出《舉報投訴回複函》,認為該產品不是被**公司生產的。被申請人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認定事實不清,申請人不服。因被申請人答複該產品不是**公司生產,故申請人向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該產品的委托商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及銷售商嶽陽樓區**商行經營的“臘魚”假冒生產廠家。然而,經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調查,**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承認該產品是其生產。被申請人未認真檢查**公司的生產記錄、銷售台帳、委托生產協議等,僅憑被舉報投訴人的虛假陳述,便認定涉案產品“臘魚”並非**公司生產,明顯是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所述,故申請人依《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申請行政複議,請複議機關予以支持。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行政行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2022年3月20日,申請人黃**通過郵寄方式向我局舉報投訴我縣轄區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標注生產日期為2022年01月01日的“臘魚”產品沒有標明食用方法的問題。我局收到舉報投訴後於3月22日對被投訴企業進行了核查,經查實,該被舉報投訴的產品不是被舉報投訴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所生產,我局已於3月24日對申請人黃**進行了書麵回複。二、申請人提出的事實沒有依據。申請人提出其向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該產品的委托商(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及銷售商(嶽陽樓區**商行)經營的“臘魚”假冒生產廠家,而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調查向其回複,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出具情況說明,承認該產品是嶽陽縣**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但申請人並未向我單位提供該情況說明。經我局電話聯係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未作出上述回複。
綜上,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黃**於2022年2月20日在網購平台中的**坊購買了由**公司生產的正宗煙熏臘魚湖南特產農家自製魚塊幹貨特色美食臘味魚幹鹹魚臘肉500g,共計15.8元。申請人黃**認為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違反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製品》的相關規定,於2022年2月26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投訴舉報。2022年3月24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回複如下:“你舉報投訴我縣“**公司”生產的“臘魚”,產品沒有標明食用方法,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動物性水產製品》的規定。你的投訴,我局已依法受理,現回複如下:經查,我局收到你的投訴後於2022年3月24日對該企業被投訴產品進行核查,經查實,該產品不是該公司生產,為假冒產品。並附:**公司聲明”。本府於2022年5月16日收到申請人黃**向本府郵寄的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於2022年5月16日決定受理。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2年5月25日向本府作出答複。
另查明,申請人黃**曾就同一產品對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舉報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嶽陽樓區**商行。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於2022年4月13日對申請人黃**作出回複:“你關於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北路***號***室)、嶽陽樓區**商行(湖南省嶽陽市嶽陽樓區**北路新**區*網格***棟*層***室)銷售的“臘魚”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投訴舉報,我局現將調查結果向你告知如下:一、我局於2022年4月10日收到了**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稱上述經營主體銷售的生產日期2022年1月1日的“臘魚”為該公司所生產的產品。同時,上述經營主體均向我局提供了“臘魚”的出廠檢驗報告,生產日期為2022年1月1日,生產單位為**公司,檢驗日期為2022年1月1日。鑒於以上結果,我局對你關於上述經營主體銷售的“臘魚”涉嫌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舉報不予立案。二、如你不服本告知,可在接到本告知六十日內向嶽陽樓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君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本府已與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實,該告知書是該單位所出。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被申請人的回複書、**公司於2022年3月24日和4月10日出具的情況說明、投訴舉報信、涉案產品照片、訂單交易信息、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投訴舉報結果告知書以及被申請人提供的調查現場筆錄、嶽縣市監責字[2022]161009號責令改正通知書。
本府認為,本案存在的爭議焦點在於案涉產品是否為**公司生產。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提供了現場調查筆錄、責令改正通知書以及**公司於2022年3月24日提供的情況說明,以此證明案涉產品不是**公司生產。但**公司於2022年4月10日向嶽陽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出具情況說明表示:“我司2022年3月24日出具的關於黃**投訴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生產日期2022年01月01日的臘魚當時出具的情況說明是我司工作人員不清楚情況出示錯誤說明,該產品是由我司生產由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銷售,並且雙方簽訂了委托生產協議。嶽陽**世家電子商務有限責任公司不存在冒用我公司信息的行為。”由此可見,**公司自身否定了其於2022年3月24日向縣市場局出具的情況說明,並承認了案涉產品是其所生產的。故本府認為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向申請人黃**作出的回複存在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問題。
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撤銷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於2022年3月24日作出的《舉報投訴回複函》。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投訴事項,並作出書麵答複。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黃**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