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25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8-19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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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於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被申請人將二十三年五個月的退休養老金計發給申請人;2.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補辦8年工齡的2343.84元錢;3.被申請人退還申請人工傷退休所附加的五千元。

申請人李**稱,我自1969年3月從部隊退伍後,一直在嶽陽縣工作,先後在**、中*、縣**公司等地任職,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蟲工傷辦理退休手續。然而,在我於2000年12月辦理退休之時,工作人員遺失了我的從1964年至1979年期間十五年的工齡證明材料,致使工齡計算時間從1979年起至2000年止,退休工資計算比正常情況少,給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此,我多次找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申訴,直到2016年,在縣政府要求下,被申請人組織調查並出具了《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處理意見》,確認了檔案遺失非我之過錯,並確認合並計算自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齡。然而,對於合並計算工齡後待遇補發的問題,被申請人以2007年嶽陽市人社局的文件《關於執行養老保險新政策中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第六項的規定不予補發,向我作出了《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我不服該《答複意見書》,於2021年7月25日申請行政複議,嶽陽縣人民政府作出了嶽縣政複決字﹝2021﹞第16號,撤銷了該《答複意見書》。2022年5月7日,我在被申請人處拿到了《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但該《答複意見書》錯誤的利用省廳湘勞社函〔2008〕216號,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該《答複意見書》,並支持我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人社局答複稱,一、答複人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決定不予補發2016年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前待遇的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答複人在2016年5月17日核實清楚的情況後便作出了《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處理意見》,並合並計算了1965年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為連續工齡,且按政策調整了相應的退休工資。二、答複人作出的不予補發2016年其重新核實工齡更改之前的待遇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答複人在2022年4月20日答複被答複人《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是依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被重新認定後基本養老金能否補發問題的複函》湘勞社函(2008)216號)......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發生變更時,其變更後的待遇應從認定變更的下月起開始享受......的規定,可以知道李**要求補發的訴求無政策依據,故答複人作出的不予補發2016年其重新核實工齡更改之前的待遇的決定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綜上,答複人作出的不予補發2016年其重新核實工齡更改之前的待遇的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內容適當,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維持答複人答複人在2022年4月20日答複被答複人《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中不予補發2016年其重新核實工齡更改之前的待遇的決定。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1964年10月入伍,1969年3月退役,1969年5月,在原**鎮公社、**區任廣播員,自此先後於原**區糧管站、中*鄉、南*水庫、縣**塑料廠、縣**公司、縣**廠工作,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蟲病辦理工殘退休。辦理退休期間,因工作檔案遺失,致使1979年前的工作情況無法證實,縣人社局(原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遂以1979年5月為起算時間,計算1979年5月至2000年11月期間的工齡,並以此為標準核發退休待遇。2015年12月起,申請人向縣委、縣政府及被申請人提交了《關於因兩次冤家錯案、二十二年工作沒有計算工齡、解決合並工齡的報告》,被申請人根據縣政府領導的指示,對申請人反映的問題成立了調查組。2016年5月17白,被申請人向縣政府提出《關於李**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處理意見》,經縣政府分管領導指示,同意被申請人調查組的意見,最終確認了申請人李**工作檔案遺失非其本人錯誤,並確認其在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連續工齡,退休工資從2016年元月起按政策予以調整。2021年6月,申請人向被申請人去函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的待遇(補發2000年退休起至2015年該段時期內)。2021年7月9日,被申請人作出《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申請人不服該《答複意見書》,於2021年7月27日申請行政複議,本府經審理後認為《答複意見書》適用依據錯誤,遂作出了嶽縣政複決字﹝2021﹞第16號,撤銷了該《答複意見書》,並責令:被申請人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申請人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申請重新作出處理。2022年4月20日,被申請人重新作出了《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申請人仍不服,於2022年5月16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同日決定受理。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嶽陽縣紀委出具的嶽縣紀字[87]第8號文件、被申請人出具的《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處理意見》、申請人的《湖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申請人的《湖南省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

本府認為,國家曆來重視對退休人員合法權益的保護,但在處理涉及退休人員權益保護的工作時,既要尊重曆史,又要注重現實。申請人在辦理退休時因檔案遺失,致使被申請人對其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當時無法認定,這是曆史原因造成的,錯不在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此後被申請人成立調查組對申請人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作年限進行了調查,並於2016年5月17日出具調查報告請示縣政府主管領導後確認其在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連續工齡,體現了尊重曆史的原則。因申請人於2021年6月向被申請人去函的請求是要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的待遇,被申請人兩次均是對此請求進行的答複,本府歸納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申請人參加工作的時間在2016年5月17日被重新認定後,退休工資從2016年元月起按政策予以調整,對其能否按調整後的退休工資標準補發2000年退休起至2015年這段時期內基本養老金的問題?對此隻能注重現實,依據現有的政策進行處理,即依據《湖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退休人員參加工作時間被重新認定後基本養老金能否補發問題的複函》湘勞社函(2008)216號)文件規定“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退休人員養老待遇發生變更時,其變更後的待遇應從認定變更的下月起開始享受”進行處理。很顯然,申請人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行政複議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對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本府不予支持。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李**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