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任*。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申請人任*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號《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嶽陽縣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於2022年03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 0009 號責令社區戒毒決定。
申請人稱:2022年2月9日,本人春節休假在家,被申請人的派出機構楊林派出所將申請人帶至派出所進行尿檢及毛發檢測,然當時僅進行了尿檢,尿檢結果顯示申請人吸食冰毒呈陽性,遂對申請人作出拘留12天、罰款 5000元(5000元沒有罰款收據,係社會人員作為上下打點為由收取,其中 2800元為現金支付,2200元微信轉賬支付,且保留有微信轉賬記錄)並進行三年社區戒毒的行政處罰決定,但申請人一再辯解自己並未吸食並且不知驗尿陽性的原因。同日到達嶽陽縣拘留所後,申請人因遭受巨大精神折磨以及相關工作人員告知無大礙的情況下,申請人胡編亂造出本次吸毒的口供。2月22日,申請人從拘留所釋放。為證明自身清白,2月28日,申請人前往楊材司法所開具相關證明以便前往嶽陽縣禁毒大隊進行毛發檢測,同日,流水號為2202280**的報告單的檢測結果為陰性。由此可知:申請人至少半年內並未吸食過毒品!當時,尿檢結果呈陽性,其原因不得而知,並不能直接證明申請人吸食毒品!不排除是短期內服用過某種藥品或其他可能性。在得知申請人可能會行政複議或采取其他措施的情況下,相關辦案人員曾向申請人透露過可以私下協商處理的意思。遂拖延至今才申請行政複議,亦可證明,在辦案過程中存在不規範的辦案流程,並且嚴重懷疑驗尿結果的真實性。為了維護申請人自身的合法權益,特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支持申請人之請求。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答複稱:一、答複人對任*吸毒行為作出行政處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2022年1月30日20時許,任*在"老三"(待查)處購買500 元"冰毒"後,與當晚22時許,在自己位於嶽陽縣楊林街鎮**村**片**組的家中二樓臥室內,將所購毒品"冰毒"以燙吸的方式吸食掉。以上事實有任*的陳述與申辯、到案經過、現場檢測報告、尿檢照片、吸毒成癮認定書、吸毒成癮認定結論告知書、前科資料、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
二、答複人作出的行政處罰程序合法、適用依據正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我局對任*在作出處罰決定書前,包括案件的受案、傳喚、通知被傳喚人家屬、調查取證、尿樣毒品成分檢測、辦案期限、行政處罰前的告知、行政處罰審核審批、行政處罰決定與執行、通知被拘留人、被責令社區戒毒人家屬等程序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定。我局在對任*以吸毒的行為處罰前,對其的新鮮尿液進行了提取,並就尿液中的毒品成分進行了檢測,經檢測尿液呈甲基苯丙胺陽性,檢測結果進行了告知,並由任*在現場檢測報告書、尿檢呈陽性照片、吸毒成癮認定結論告知書等文書上簽字並捺印。並就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對任*進行了告知,任*在《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被告知人處進行了簽字捺印。我局作出行政拘留,向任*出示了《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任*在該文書上進行了簽字捺印確認。依據《吸毒成癮認定辦法》第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三條之規定,對吸毒成癮人員任*作出責令社區戒毒,期限為三年。
三、答複人作出的行政拘留12日的內容適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及湖南省公安廳《湖南省公安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湘公發【2017】18 號)第二百一十八條之規定,曾因吸食毒品被處罰,又吸食毒品的一般情節的違法行為,處十日以上十二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我局對任*的吸毒行為給予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處罰,內容適當。
四、申請人提出的事實和理由沒有依據。1、任*自述沒有吸食毒品,沒有依據。任*提出於2022年2月28日到嶽陽縣公安局禁毒大隊進行毛發檢測初篩呈陰性,並據此認定自己半年內並未吸食毒品。任*的尿樣檢測過程合法合規,結果呈甲基苯丙胺陽性。在對任*的詢問過程中,合理合法合規,無刑訊逼供、誘供等行為。兩次詢問筆錄均係其本人所作交代,且由其在筆錄上簽字捺印。同時尿檢結果也告知其本人,當時表示無異議,認可該結果。任*自述的沒有吸食毒品的理由沒有依據。2、任*自述被罰款5000元,不是事實。我局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載明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並未作出罰款處罰。任*是仔細閱讀處罰決定書後簽字捺印確認了的,處罰決定書中都未作出罰款處罰,任*不會繳納5000元罰款。可見,任*自述被罰款5000元,不是事實。3、有關毛發檢測問題。任*提出拘留出所後,到我局禁毒大隊進行毛發檢測,毒品的檢測結果為陰性,已此辯稱自己未吸毒。我局認為,尿液現場檢測與一段時間後的毛發檢測的結論不同不相矛盾。毒品及其代謝物在毛發中殘存量一般較少,對檢測設備的要求高;毒品在體內留存時間和吸毒者的使用量、使用頻率、自身代謝率、體重、年齡、尿 PH 值有極大關聯性;再者,我局禁毒大隊尚無毛發毒品檢測資質,出具的僅為初篩意見,不能作為處罰或其他正式用途依據。
綜上,我局於2022年2月10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及責令社區戒毒措施,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
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請求維持我局作出的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 號《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嶽陽縣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同時,駁回申請人任*的複議申請。
經審理查明:2022年2月9日21時許,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楊林派出所執法人員在梳理轄區吸毒人員時,發現前科吸毒人員任*(曾於2016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有複吸毒品的可能,在向該所領導匯報後,執法人員前往任*位於楊林街鎮**村**片的家中,依法將任*傳喚至嶽陽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進行審查。經審查,任*對自己吸食毒品冰毒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同時任*的尿液檢測結果呈陽性。2022年2月10日,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任*作出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號《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任*處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現已執行完畢,並同時對申請人任*作出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嶽陽縣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決定責令申請人任*接受社區戒毒三年。2022年2月28日,申請人任*解除拘留後,到被申請人禁毒大隊進行毛發檢測,流水號為2202280**的毛發檢測結果包含的檢測項目嗎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的檢測結果均為陰性,申請人任*據此認為自己至少半年內沒有吸食過毒品,遂於2022年3月29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本府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作出的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號《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嶽陽縣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本府於2022年4月1日決定受理。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提供的毛發檢測報告單;被申請人提供的到案經過、被傳喚人家屬通知書、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拘留執行回執、責令社區戒毒執行回執、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現場檢測報告、任*尿檢呈陽性照片、吸毒成癮認定書、吸毒成癮認定結論告知書、吸毒檢測資格證書、任*的詢問筆錄、接報案登記表、任*吸毒前科信息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本府認為,《吸毒成癮認定辦法》(2017修訂)第七條規定:“吸毒人員同時具備以下情形的,公安機關認定其吸毒成癮:(一)經人體生物樣本檢測證明其體內含有毒品成分;(二)有證據證明其有使用毒品行為;(三)有戒斷症狀或者有證據證明吸毒史,包括曾經因使用毒品被公安機關查處或者曾經進行自願戒毒等情形”。本案中申請人任*滿足尿檢呈陽性、有自述購毒吸毒過程筆錄以及曾在2016年3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廣東省深圳市公安局龍崗分局處以行政拘留10日過的三種吸毒成癮認定情形。
至於,申請人任*提出拘留出所後,到被申請人所屬禁毒大隊進行毛發檢測,毒品的檢測結果為陰性,以此認定自己未吸毒的理由,因嶽陽縣公安局禁毒大隊隻負責協助嶽陽縣人民政府禁毒辦公室對社戒、社康人員進行日常管控工作,該單位無毛發檢測資質,出具的報告單僅為初篩意見,不能作為處罰或其他正式用途,故申請人認為自己沒有吸毒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至於,申請人任*申稱的5000元“罰款”,因申請人沒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且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決定書上沒有關於“罰款”的相關事項,本府不予認可。
綜上,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 號《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嶽陽縣公安局責令社區戒毒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予維持。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任*作出的嶽縣公(楊)決字[2022]第0115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及嶽縣公(楊)社戒決字[2022]第0009號責令社區戒毒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任*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