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2〕13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4-29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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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吳*。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吳*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縣市場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2年3月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3月9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請求撤回全國12315平台編號1430621002021112432784865處理完成的處理結果;2、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申請人吳*稱,被申請人未履行行政職責,未針對投訴舉報人投訴舉報的案件進行依法調查處理。舉報人於2021年11月24日,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嶽陽縣***便利店銷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申請人投訴舉報內容如下:涉案產品無任何產品標識、標簽,無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許可證編碼、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等,屬於三無產品。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法律規定。同時,根據《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四條,請貴局依法處罰,並依法給予舉報人獎勵金。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回複如下:接投訴,我局工作人員即對該店所售產品開展檢查,並督促其下架涉投訴商品,也不得在網上出售。該店承諾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暫不對其立案查處。店方不同意就投訴事項與投訴人協商處理,調解失敗。故我局處理完成。將此情況在12315平台回複了投訴人。申請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一條: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食品出廠檢驗記錄製度,查驗出廠食品的檢驗合格證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檢驗合格證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係方式等內容,並保存相關憑證。因此被申請人說:已下架涉投訴商品,也不得在網上出售。該店承諾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暫不對其立案查處,故處理完成的理由說不通更不合法。被申請人並未對商家出售三無食品作出明確答複和處罰。被申請人認為商家出售違法貨物、下架違法商品和不在網上出售就不予立案調查處理了嗎?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到現場調查時,已經發現了該商家出售的不合格商品,代表該商品已經銷售流入消費者手中,存在巨大安全食品隱患。對於此違法商家被申請人就這樣處理?

綜上,請湖南省嶽陽市嶽陽縣人民政府依據《行政複議法》相關規定,對複議內容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進行審查,嚴格履行一個行政部門依法執行的義務。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未作答複。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吳*於2021年11月24日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投訴舉報嶽陽縣***便利店銷售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2022年1月27日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回複如下:“接投訴,我局工作人員即對該店所售產品開展檢查,並督促其下架涉投訴商品,也不得在網上出售。該店承諾立即整改到位,我局暫不對其立案查處。店方不同意就投訴事項與投訴人協商處理,調解失敗”。2022年2月20日申請人吳*向本府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本府於2022年2月25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在告知補正並收到相關申請材料後於2022年3月9日決定受理,並向被申請人縣市場局送達了嶽縣政複答字[2022]第13號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未作答複。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原件,全國12315平台投訴截屏照片、全國12315平台投訴回複截屏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期限內進行書麵答複,並提交相關證據材料,但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怠於提交上述材料。據此,本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六條及第四十九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

1、撤銷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全國12315平台作出的編號為1430621002021112432784865的不予立案處理結果。

2、責令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在60日內對申請人投訴的商戶是否立案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吳*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