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張*。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張*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2年1月20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2年1月24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確認被申請人法定期限內未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的行為違法;2、責令其依法履職,將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申請人張*稱,因申請人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及舉報食品違法行為,申請人於 2021年10月26日通過單號為SF113435336**** 的順豐快遞向被申請人實名投訴舉報在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購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被申請人於 2021年10月27日收到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供了所購買的實物、購物票據,且投訴舉報函詳細闡述了具體的違法事實,被申請人應該就投訴舉報事項作出處理,但至今被申請人未將上述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告知申請人。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舉報、其他部門移送、上級交辦等途徑發現的違法行為線索,應當自發現線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同時提出投訴和舉報,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時包含投訴和舉報內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對投訴和舉報予以分別處理”。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調解中發現涉嫌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線索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並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特殊情況下,核查時限可以延長十五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對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調解不免除經營者依法應當承擔的其他法律責任”。
《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有關規定處理舉報。舉報人實名舉報的,有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自作出是否立案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實名投訴舉報以後,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明顯違反上述法律規定。申請人現依法向貴府提起行政複議申請,請求貴府查明事實並依法裁定。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答複稱,2021年10月27日,申請人張*通過快遞的方式向我局投訴舉報我縣轄區惠**超市、**坊東方路店、嶽陽縣***水果店等7家商店銷售無證食品、過期食品和食品標簽不規範等問題,其中張*在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購買了千層小麻花、洪湖雞蛋糕等食品,價款176元,稱所購食品標簽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要求和涉嫌為假冒食品。1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被投訴舉報的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沒有發現投訴的食品。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14條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我局對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不予立案,對此事作為消費投訴處理。1月7日至1月23日期間,我局執法人員多次組織調解,並電話聯係申請人張*,最後通過雙方同意,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退還張*購買食品款176元,賠償其500元,張*表示接受,並撤回了對該商店的投訴,因此,我局已完全履行了法定職責,申請人張*認為本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說法毫無根據。
同時,申請人張*並不在我縣生活居住,同一天時間裏
在我縣多家不同的商店購買少量"瑕疵"食品,並非以消費為目的,實際是實施惡意投訴的"職業索賠"行為,一般路徑為"一買、二談、三舉報、四複議、五訴訟",張*等"職業索賠"人,其動機並非為了淨化市場,而是利用懲罰性賠償為自身牟利或借機對商家敲詐勒索,行為嚴重違背誠信原則,占用大量行政、司法資源,已影響到商家、監管部門、司法部門等多方,破壞了市場營商環境,"職業索賠"目前正呈現團夥化、年輕化、產業化等趨勢,為遏製這種違背誠信、公序良俗的行為,2018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布《關於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其中提出對惡意舉報非法牟利的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綜上,請求複議機關依法撤銷申請人申請。。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3日於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購得天湘情(5斤裝)2袋,單價是48元;千層小麻花2盒,單價20元;洪湖雞蛋糕2盒,單價20元。申請人認為其在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購買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國家標準,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書,提供了所購買的票據,並在投訴舉報函闡述了具體的事實,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處理。該郵件投遞日期為10月26日,經順豐快遞查詢顯示該快遞件於2021年10月27日9時左右由被申請人收發室簽收。被申請人收到投訴後,於11月1日電話回複申請人張*,告知已收到其投訴舉報,但因申請人的投訴需多處核查,時間上會有一定延長。11月4日,我局執法人員到被投訴舉報的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進行執法檢查,檢查中沒有發現投訴的食品。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14條1項規定:“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包裝袋有關載明事項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及時改正的,不予處罰”。被申請人決定對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不予立案,對此事作為消費投訴處理。1月7日至1月23日期間,被申請人多次組織調解,並電話聯係申請人張*,最後通過雙方同意,嶽陽縣**果園榮家灣店退還張*購買食品款176元,賠償其500元,張*表示接受,並承諾撤回對該商店的投訴。2022年1月17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撤回投訴申請。同日申請人向本府郵寄了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本府於2022年1月18日收到行政複議申請材料,於2022年1月24日決定受理。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書原件,投訴書照片、購物小票照片、快遞單照片、快遞查詢頁麵截圖及被申請人提供的答複書、通話記錄、通話錄音光盤、撤回投訴申請書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具有本辦法規定的處理權限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投訴人。”告知情況係被申請人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被申請人應當及時回複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本案中,被申請人已在法定期限內告知申請人案件受理情況,在與申請人進行了溝通後,在後續投訴處理過程中,積極組織雙方調解協商,履行了其法定職責。申請人所稱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告知申請人對舉報事項是否立案的決定的理由本府不予支持。
另《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經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同意,采用調解的方式處理投訴,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鼓勵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平等協商,自行和解”。本案中申請人與被投訴人在被申請人的組織下,雙方自行和解,且申請人已在本府複議之前向被申請人提交了撤回投訴申請,該投訴已處理完成。另被申請人已根據《湖南省市場監督管理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對被投訴人作出了不予立案的決定。可見被申請人在申請人申請複議前已完整履行其法定職責。
綜上本府認為本案中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申請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本府決定:
駁回申請人張*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張*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