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金**。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金**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複議一案中,申請人金**於2022年1月19日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金**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金**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