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趙**。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趙**請求確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下稱縣市場局)未依法辦理申請人投訴的行為違法,於2021年10月28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投訴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申請人趙**申稱,2021年9月11 日,我在嶽陽縣轄區內購買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產的“藝湘源甜酒老麵發餅”,後以郵寄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遞投訴書。我認為該食品標示的“甜酒汁”未依法標明具體通用名稱及原始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 關於配料標示的規定,請求被申請人依法處理。申請人於2021年11月5日回複稱:該“甜酒汁”係湖南傳統特產,標注“甜酒汁”並無不妥,綜上所述不予受理。本人認為,根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關於配料標示的規定,應在配料表中標示複合配料名稱,顯然甜酒 汁屬於符合配料,且無相關標準理應進行標注,同時各地區受眾對於甜酒的理解也不同,因此本人認為,該投訴完全符合《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第九條之規定。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當予以糾正,故提起複議,請求依法審理。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法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麵答複,也未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依據現有事實查明,申請人趙**購買湖南***公司生產的“甜酒老麵發餅”產品,因認為其配料表標注的“甜酒汁”一物不符《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7718-2011)關於配料標示的規定,向被申請人郵寄投訴書,請求被申請人作出處理。被申請人收到投訴於2021年11月5日回複:經查,該產品中使用的甜酒汁為湖南傳統特產甜酒的汁水,是用沒糯米蒸熟加酒曲釀成,因味道和田故稱甜酒,又稱江米酒、酒釀、醪糟,故該產品在標簽標識中稱“甜酒汁”並無不妥,據此對此投訴不予受理。申請人不服該不予受理決定,向本府申請複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申請人提供的投訴書原件、信件郵戳照片、郵寄信函查詢頁麵截圖照片等證據證明。
本府認為,根據《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然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期內沒有提交。 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對申請人趙**作出的不予受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趙**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