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於2021年10月10日作出的第430621108110916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於2021年11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11月2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30621108110916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李**申稱,2021年10月5日17時09分,本人駕駛湘FF*****號汽車通過榮公線工業園路口時,在黃燈顯示剩餘3秒時通過路口。然10月10日本人收到短信提示我因“駕駛機動車違反道路信號通行”的違法行為被處罰。通過查看處罰照片顯示,第一張拍攝時間為15:09:50:993的照片上,車輛未通過停止線時顯示指示燈為黃色,剩餘時間3秒,第二張時間為15:09:51:312的照片指示燈顯示為紅色,此時車輛行駛到人行道。由此可以看出,在不到一秒鍾的時間內,原本剩餘3秒的黃燈轉為了紅燈,致使我被記錄為闖紅燈違章。後我多次向交通部門反映,到交警大隊查看錄像時發現紅綠燈有閃爍情況,但被告知不能錄像,因此需要交警大隊提供該段視頻錄像。隨後,本人在與工作人員溝通時,被申請人工作人員依然稱信號燈沒有問題,紅燈顯示為黃燈應該是光線折射或反射造成的,但當時我駕車的道路上沒有其他同向車輛作參考,且該信號燈處於太陽背光,無其他光源照射,不可能出現折射顯示異常的情況。綜上所述,本人無闖紅燈意圖和動機,該處罰係交通信號燈出現故障所致,因此,我認為該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請求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答複稱,申請人在駕駛湘FF*****小汽車通過榮公線工業園路口時,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紅燈,申請人確有違法行為,因此我大隊依法采用簡易程序對其進行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5日17時09分,申請人李**駕駛牌照為湘FF*****的比亞迪牌汽車行駛至榮公線4公裏600米(工業園大道交叉口)由東向西方向行使時,被縣交警大隊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監控設備抓拍,四幅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顯示:於第二車道(直行道)遇交通信號燈,根據當時現場照片顯示,時間為15:09:50:993時,從左至右第一車道顯示左拐黃燈,剩餘時間3秒;第二車道顯示為黃燈;第三車道顯示為直行紅燈。時間為15:09:51:312時,申請人通過路口停止線,進入路口中心,此時第二車道顯示為直行紅燈。經對四幅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辨認:依據正常交通信號燈顯示規則,當第一車道顯示黃燈、第三車道顯示紅燈時,第二車道作為與第三車道同向的直行車道,應當同樣顯示紅燈,此時直行方向禁止通行,如駕車通過路口,應認定為闖紅燈的違法行為。然從現場照片可以看出,申請人李**所在第二車道左右均無其他車輛,直行通過第二車道時,信號燈雖位於頂部原本顯示紅燈的位置,但因技術故障確係顯示的黃燈無疑,申請人此時錯誤判斷紅綠燈情況後通過路口,通過後不足1秒紅燈正常顯示。2021年10月21日,縣交警大隊以李**駕駛牌照湘FF*****為小車在該路段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為由對其作出編號:4306211081109160號行政處罰決定,決定予以罰款200元,記6分。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21年11月1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本府撤銷該處罰決定,本府依法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縣交警大隊設置在榮公線4公裏600米(工業園大道交叉口)的交通監控設備抓拍的2021年10月5日17時09分湘FF*****小車由通過該交叉路口時的四幅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2、編號:4306211081109160號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認為,交通信號燈作為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的重要技術手段,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應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從照片證據上可以看出,當申請人通過紅綠燈停止線時,第二車道本應顯示為紅燈,但卻錯誤顯示為黃燈,駕駛人在左右無其他可參照車輛的情況下作出可以繼續通行的判斷符合一般常理認識。因此,致使該違法行為發生的主要原因係被申請人自身的技術故障,不能以此作為處罰證據,應予糾正。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李**作出的編號:430621108110916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