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方**。
被申請人:嶽陽縣水利局。
第三人:方*。
申請人方**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水利局(以下簡稱縣水利局)作出的嶽縣水罰決字〔2021〕A19號處罰決定,於2021年11月12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1、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水利局於2021年9月23日作出的嶽縣水罰字〔2021〕A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2、確認被申請人超期扣押作業工具行為違法。
申請人方**申稱,一、申請人屬於為公共利益而為,並非出於盈利目的,更無違法故意。嶽陽縣楊林街鎮**村47個村民小組中30餘個位於新牆河龍潭大堤下遊,1200餘畝田地需要10餘個機埠抽水進行灌溉。2021年6月初,**片**組村民小組會議決定需要盡快修理機埠,後經組長方**指派,本人才開始動挖排水溝,係為了集體的公共利益,動工前都進行了申請匯報,無違法主觀故意。二、所挖砂石堆放於村委指定地點,未做任何處理,屬情節輕微。三、砂石取自於河道用於村民小組自用。本人所屬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正在龍潭大堤旁新建住房,需要采挖砂石,且已與村民小組聯係自用砂石,並支付挖機的工時費用,因此不存在損害自然環境的現象。四、本案發生的時間是2021年6月18日,從開始疏通引水溝到扣押作業工具隻有幾小時,被申請人縣水利局依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的規定扣押了作業工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扣押最長期限到2021年8月16日止,但此期限至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期間沒有任何扣押作業工具的法律依據。此外,申請人提出了聽證申辯,但被申請人並未組織聽證。綜上所述,申請人係為公共利益初衷、無主觀故意的違法行為,且缺乏支付高額罰款的能力,該處罰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規理解錯誤,故申請複議請求依法撤銷。
被申請人縣水利局答複稱,2021年6月18日下午,我局水政綜合執法大隊接到群眾舉報,有人楊林街鎮**村新牆河**片采挖砂石,我局立即派出水政監察員李*、劉*到場,並將采挖的400方砂石及挖機依法扣押。後經嶽陽縣價格中心認證砂石價格為82元/方,涉案貨值約32800元。查獲違法行為後,我局根據《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等規定,對申請人方**進行行政處罰。對申請人在複議申請書中提出的問題,現答複如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我局已告知申請人申請聽證的權利,但申請人收到通知後並未提出申辯,僅有與本案無關的名為“方*魁”的人提出過聽證要求,但我局認為方*魁非案件當事人,故未予受理。二、申請人所述情況不實。2021年6月21日我局水政大隊對申請人進行詢問,筆錄中方**陳述其是借用任*光高標準農田建設修機埠的項目挖排水溝,但後續調查任*光時,任*光表示與方**沒有任何關係。三、方**無權以任何形式采砂。首先,方**家庭地址為嶽陽市嶽陽樓區***居委會,非本村村民,且村、組也無權指派他人在河道采砂和指定堆放地點,經我局後續調查,亦無任何人指使方**采砂。四、本案超期扣押挖機原因在於案情複雜,且方**拒不配合,多次虛假陳述。況且,行政強製並不影響行政處罰,申請人方**盜采砂石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特此答複。
另,本府在審理過程中,方*認為自己是涉案挖機所有權人,其與本案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其主動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複議,並向本府提交了《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申請書》,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同意方*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並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送達方*,同時告知其相關權利。
第三人方*稱,行政行為存在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權益,違反合理行政原則、過錯責任原則和自己責任原則、尊重與保障人權原則及加大交易成本、阻礙經濟發展之虞,其合法性與正當性值得懷疑。(1)侵犯不知情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知情第三人和方**之間係合法有效的合同關係,基於該挖機享有兩項權利,其一為物權,其二為債權。嶽陽縣水利局沒收不知情第三人工具的行政行為,將不知情第三人享有的合法物權降格為一般債權,實為侵犯了其對挖機享有的所有權。(2)違反合理行政原則。該原則是對依法行政的更高要求,指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僅要符合法律的規定,也要經得起公眾公認的公平、正義等價標準的考量。嶽陽縣水利局沒收挖機,應對其所有權權屬進行縮小解釋,即隻有是對行政相對人的財產進行沒收。綜上,申請人認為嶽陽縣水利局對第三人的財產進行沒收沒有法律依據,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十條規定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18日下午14時許,申請人方**聯係第三人方*駕駛其所有的雷沃牌75FR挖機在位於楊林街鎮**村**片的河道內采砂。當日18時許,被申請人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該處河道內采砂,遂派出水政監察員李*、劉*到達現場,當場對申請人下達了《嶽陽縣水利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嶽縣水責停字﹝2021﹞D0010號),告知申請人涉嫌違法事實和理由,責令申請人立即停止該違法行為,並向申請人下達《查封(扣押)決定書》(嶽縣水查扣字﹝2021﹞A1號),將涉案挖機扣押至嶽陽縣榮家灣鎮東瑞停車場,同時將采挖的砂石封存於楊林街鎮***村**廠內。2021年6月21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分別對申請人方**、第三人方*和證人任*光進行調查;2021年6月25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方**和證人任*光進行第二次調查;2021年7月6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涉嫌非法采砂決定立案。2021年7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申請人方**進行第三次調查;2021年7月14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第三人方*進行第二次調查;2021年9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第三人方*進行第三次調查;2021年6月22日,被申請人委托嶽陽縣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對楊林街鎮***村**廠內砂堆進行實地測量,該院於6月24日派出測量人員通過實際測量得出砂堆方量為593.2立方米,並出具了《測量報告》。2021年9月9日,被申請人向嶽陽縣價格認證中心出具《價格認定協助書》,請求對案涉毛砂的價格進行認定,該中心於9月10日向被申請人出具了《關於毛砂價格認定結論書》,認定案涉毛砂價格為82元/立方米。2021年9月23日,被申請人嶽陽縣水利局對申請人方**作出嶽縣水罰字〔2021〕A19號行政處罰決定:1、沒收非法盜采砂石約肆佰方(400方)(現存放於楊林街鎮**廠院內);2、對方**此次違法采砂所雇傭的雷沃牌75FR挖機依法予以沒收(挖機所有權人為方*);3、並處罰款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申請人方**不服該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11月22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有申請人提供的**片引水溝疏通示意圖、河道機埠現場照片;被申請人提供的立案呈報表、申請人方**的調查筆錄、第三人方*的調查筆錄、證人雷*和任*光的調查筆錄、現場照片、扣押審批表及決定書、測量報告、測量圖、價格認定結論書以及證人任述光提供的工程建設承包合同協議書。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申請人采挖砂石的行為是否違法以及該行為是否應當予以處罰;2.沒收案涉挖機是否合法。
關於焦點1,依據2021年3月1日實施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年度采砂實施方案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從事河道采砂活動。但是,農村村民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河道砂石的除外。”基於上述法規可知,采挖河道砂石的行為需縣級水利部門許可批準,各鄉鎮、村、組等非許可單位和組織並無批準許可的權力。同時,該《條例》第一條指明,本《條例》製定目的是“為了加強河道采砂管理、規範河道采砂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供水、通航安全,保護生態環境”,該條例並非隻規範盜采砂石行為,對於采挖砂石影響河道、防洪、破壞生態環境等行為,也應當依照本條例進行處罰。本案中,申請人方**在沒有獲得縣級水利部門許可采挖砂石,屬非法采砂行為,且涉案砂石約400方,數量較大,不能證明用於村民生活自用,申請人方**稱采砂用於村民自用,本府不予支持。
關於焦點2,《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采砂船舶(機具),即隻要該船舶(機具)用於違法采砂活動就應當予以沒有,並不論其權屬。不然,違法者就可以借用或租用工具從事違法采砂活動規避法律製裁,直接導致出現管理漏洞。故第三人方*提出涉案挖機係其所有,其為不知情的第三人,該涉案挖機不能被沒收,本府不予支持。
綜上,被申請人縣水利局作出的嶽縣水罰決字〔2021〕A19號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行政強製超過法定期限扣押用於違法采砂活動的雷沃牌75FR挖機,違反了法定程序,應予糾正。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第3目的規定,決定如下:
1.維持被申請人縣水利局對申請人方**作出的嶽縣水罰字〔2021〕A19號行政處罰決定;
2.確認被申請人縣水利局行政強製超期扣押用於非法采砂的雷沃牌75FR挖掘機行為違法。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方**和第三人方*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