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1〕24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1-12-21 10:43
瀏覽量:1 | | | |

申請人:何**。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申請人何**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交警大隊)於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第430621190578309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於2021年11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11月12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430621190578309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何**申稱,2020年4月3日下午16時10分左右,我在嶽陽縣長豐路和芙蓉路交叉口的左轉車道內準備左轉時,綠燈亮起,我因在思考事情,一時疏忽不小心開車行駛到離對麵車道相距一兩米的距離處,忽然發現行駛過頭了,於是踩急刹車左轉,整個過程沒有對交通造成影響,但被申請人卻以“違反交通信號燈指示行駛”(闖紅燈)對我罰款200元,記6分,我認為此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特此申請複議,請求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答複稱,申請人在駕駛湘FR****小汽車通過停止線到距離對麵停止線一米多的距離時左轉,申請人確有違法行為,因此我大隊依法采用簡易程序對其進行罰款200元,記6分的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請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0年4月3日下午16時10分,申請人何**駕駛牌照為湘FR****的吉利牌汽車由北往南通過長豐路與富榮路交叉的十字路口時,被縣交警大隊設置在該路口的交通監控設備抓拍,三幅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顯示:湘FR****小車在左轉道上遇綠燈放行通過停止線後,在距離對向車道停止線一米餘處左拐,進入富榮路,行駛時間從16:10:41.895至16:10:44.198,總時長3秒左右。2021年10月26日,縣交警大隊以何**駕駛牌照為湘FR****小車在該路段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為由對其作出編號:4306211905783090行政處罰決定,決定予以罰款200元,記6分。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21年11月1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請求本府撤銷該處罰決定,本府次日決定受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縣交警大隊設置在長豐路與富榮路交叉的十字路口的交通監控設備於2020年4月3日16時10分拍攝湘FR****小車由通過該十字路口時的三幅機動車全景特征圖片;2、編號為4306211905783090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本府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交通信號燈顯示為綠燈時允許機動車通行,但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及行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車輛向左轉彎時,靠路口中心點左側轉彎。本案中,申請人何**雖未按照上述條款要求靠近中心點左拐,但其整個行為都是在綠燈亮起時完成,並未跨越對向車道,且因對向車道無左轉車輛,實質上也未影響對向車輛,及時糾正了其錯誤行為。在進行處罰時,被申請人亦無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闖紅燈的故意,綜上,根據現有證據,無法認定申請人存在“違反道路交通信號燈通行”的違法行為。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1)目之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申請人何**作出的編號:4306211905783090號簡易程序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何**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