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嶽陽市******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嶽陽市******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下稱“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21年8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公司申稱,2021年6月27日,嶽陽縣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下達了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申請人認為該處罰決定書事實認定不清、程序錯誤。理由如下:一、被申請人作出的處罰事實未查清。申請人係2018年經嶽陽縣人民政府招商引資時成立,在當時招商引資的合同中我公司已經明確要求48畝左右的建設用地才能開展經營活動,並一次性繳納了48畝土地的出讓金。然而,在後續招拍掛中,受土地性質影響,最終僅取得17.3畝土地的使用權,申請人為此多次向國土部門反映,國土部門表示將協調後將剩餘土地通過二次招拍掛給申請人,但迫於經營需要,我公司隻得對周邊集體土地進行協商租用,等國土部門調規完成後再解除租賃關係。二、我公司主觀上無占用農田的意思。我公司在租賃集體土地時,兩組村民均表示該處原來並非基本農田,我公司遂與其簽訂租賃合同,後在省自然資源廳遙感衛星拍攝並認為我公司係違規占用基本農田搭建臨時建築的情況後,我公司向省自然資源廳稽查局***局長請示,並征得同意在三個月後進行拆除。後我公司依照要求在時間內拆除了農田上的臨時建築,並及時進行了複綠。三、申請人簽收處罰告知時間與事實情況不符。申請人簽收處罰決定書的時間是2021年6月30日,然而在工作人員的要求下改成了6月22日,致使我公司喪失了申辯權。綜上,該處罰事實不清、程序錯誤,且我公司生產經營嚴重困難,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答複稱,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理由如下:一、我局於2021年4月8日對嶽陽市******有限公司進行了相關核查,並於2021年4月9日向被申請人送達了嶽縣字然資責停字2021第13號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並於6月22日對該案進行了立案查處,後向申請人法人代表劉**送達了處罰文書,上述文書均有簽字和送達回證,程序合法。二、我局經調查,申請人未經依法批準占用新開朱砂橋村集體土地10537.83㎡進行建設,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及第四十四條規定,被侵占的10537.83㎡土地中,有基本農田1878.57㎡,其土地部分已被硬化建設成活動板房,根據相關法律,我局遂作出處罰決定。綜上,該處罰決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經審理查明:2019年12月,申請人與嶽陽縣新開鎮***村***組和**組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租用14.25畝土地用於該公司建設混凝土攪拌站的生產、生活用地,被申請人認為申請人非法占地,遂於2021年4月12日進行立案調查。被申請人調查認為,經現場勘測申請人實際占用***村***組和**組村集體土地10537.83平方米,其地類分別為水田1878.57平方米(全部為基本農田)、林地5760.94平方米、裸地5760.94平方米,並經比對基本農田數據庫,該宗地中有基本農田1878.57平方米,不符合嶽陽縣新開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年-2020年),且該宗地一直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地。2021年6月22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下達了嶽縣自然資告字【2021】19號《自然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2021年6月27日,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之規定,決定處罰如下: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新開鎮***村村集體土地10537.83平方米(15.81畝),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二、並處罰款人民幣伍拾萬貳仟柒佰貳拾玖元整(¥502729元)。(處罰基準:基本農田按耕地開墾費1.5倍計算,其他土地按每平方米計算)。申請人不服該行政處罰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8月25日受理。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農村土地租賃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案件詢問筆錄》、現場照片。
本府認為:申請人租用嶽陽縣新開鎮***村***組和**組集體土地用於該公司建設混凝土攪拌站的生產、生活用地,且一直未辦理任何用地手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四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構成非法占地,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被申請人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湖南省自然資源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第一部分第一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之規定對申請人作出了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但被申請人向本府提交的《農村土地租賃合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案件詢問筆錄》、現場照片四份證據尚不能證明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非法占用土地的實際麵積、土地類別、占用耕地損毀情況及適用裁量權從輕減輕的事實依據,故該行政處罰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嶽縣自然資罰字【2021】19號行政處罰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內對申請人重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