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湖南******有限公司
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申請人湖南******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自然資源局(下稱“縣自然資源局”)作出的《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決定》(以下簡稱“繳費決定”),於2021年6月24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公司申稱:一、被申請人作出繳費決定的程序違法。1、被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沒有依法啟動調查程序,本案中被申請人未對土地複墾相關事項立案調查,直接作出繳費決定;2、被申請人在作出繳費決定前,沒有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意見、申辯的權利,申請人也沒有收到被申請人送達的任何告知文件,侵害了申請人陳述申辯權;3、被申請人作出的繳費決定不符合法定的形式,缺乏基本事實、證據和依據;4、應當先責令改正,再責令繳納複墾費,在未責令改正情況下直接作出繳費決定。二、被申請人作出的繳費決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1、被申請人對“複墾義務人”主體認定錯誤。建設項目中臨時占地和複墾實際由施工單位具體負責,且建設項目已經由新的建設單位接管,申請人不是“複墾義務人”;2、被申請人作出的繳費決定對土地複墾的相關事實認定不清,證據不足。綜上,請求縣人民政府依法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並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麵答複,答複稱:答複人向申請人作出的繳費決定的相關程序合法。申請人申稱答複人於2021年作出的繳費決定違法法定程序的說法不符,我局在下達相關文書之前,與申請人相關負責人多次當麵進行調查並前往該項目地查清相關事實後,於2019年7月8日向申請人送達了《關於盡快落實嶽望高速公路臨時用地複墾的督辦通知》,通知中對申請人所實施的嶽陽至長沙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存在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到期不複墾等情況,造成了較為惡劣的影響下達督辦文書,要求申請人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全麵履行複墾義務。2019年8月29日,答複人再次向申請人送達了《關於落實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的函》,但答複人仍未履行複墾義務,嚴重損害我縣利益,答複人才於2021年4月16日向申請人送達《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通知書》,並在通知書中告知申請人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申請人向答複人進行了申辯,答複人最終未采納申請人的申辯意見,答複人遂於2021年4月21日向申請人送達了繳費決定。綜上,答複人作出的繳費決定是在查清事實且履行相關程序後作出的情況下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請求駁回答複人的複議請求。
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同時提交了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主要有:1、《關於落實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的函》;2、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項目臨時用地(K24)項目現場拍攝圖;3、《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通知書》;4、《嶽陽縣自然資源局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決定》及送達回證。
經審理查明,2009年2月5日,湖南省交通運輸廳(以下簡稱省交通廳)與***控股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簽訂《京珠高速複線嶽陽至望城段投資、建設、經營、養護管理協議書》,***公司負責投資、建設、經營、養護管理嶽望高速公路項目,建設期36個月,收費經營期限30年。2008年12月9日,***公司組建的**公司具體負責該項目,2011年,省交通廳與***公司、**公司分別簽訂了補充協議。2013年2月21日,**公司與中國**建設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約定嶽陽至望城高速公路項目工程第1標段由中國**建設集團路橋工程有限公司負責施工。2017年4月28日,因***公司、**公司違反協議,省交通廳向兩公司發出《關於解除湖南省嶽陽至望城高速公路投資協議、特許合同和補充協議(合同)的通知書》(湘交函[2017]263號),後該項目交由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有限公司負責實施,並就有關遺留問題進行了協商,達成了一致意見。2021年4月20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公司送達於4月21日作出的《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土地複墾費的決定》,決定向**公司征繳臨時用地的複墾費9884400元。申請人**公司不服該繳費決定,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6月28日決定受理。
另,複議期間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撤銷了《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決定》,但申請人**公司未撤回行政複議申請,本府對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原決定繼續審理。
2019年7月8日,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向申請人**公司送達了《關於盡快落實嶽望高速公路臨時用地複墾的督辦通知》。
本府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焦點是:1.**公司是否是案涉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義務人;2.繳費決定認定申請人**公司應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繳納9884400元的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費用的計算依據是否充分。
關於焦點1,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應當依據《土地複墾條例》第三條“生產建設活動損毀的土地,按照“誰損毀,誰複墾”的原則,由生產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稱土地複墾義務人)負責複墾。”和該條例第十條“下列損毀土地由土地複墾義務人負責複墾:(四)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和其他生產建設活動臨時占用所損毀的土地。”的規定,確定案涉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義務人,但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沒有向本府提交相關證據證明案涉臨時用地是申請人**公司損毀,故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認定申請人**公司是損毀案涉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義務人證據不足。
關於焦點2,繳費決定認定申請人**公司使用了我縣17.1601公頃臨時用地,並據此認定申請人**公司應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繳納9884400元的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費用,但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僅向本府提交了臨時用地的(K24)項目現場拍攝圖,而沒有提交17.1601公頃臨時用地麵積的計算依據,也沒有提交9884400元的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費用的繳納標準,故該繳費決定認定申請人**公司應向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繳納9884400元的臨時用地的土地複墾費用的計算依據不足。
綜上,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公司作出的繳費決定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且程序違法。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決定如下:
1、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對申請人**公司作出的《關於繳納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複墾費的決定》違法。
2、責令被申請人縣自然資源局在60日內查清京珠高速公路複線嶽陽至長沙段高速公路工程(嶽陽縣段)臨時用地未複墾情況,並依法重新作出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公司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