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李某宗。
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
申請人李某宗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縣市場局”)不履行法定職責,於2021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李某宗申稱,因維權救濟需要,申請人於2020年9月27日以掛號信的方式(單號:XA3029230****)郵寄了一份舉報材料,投訴舉報愛**精品水果店銷售的“五仁酥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申請人提交舉報投訴信,當中要求被申請人依法查處,依法獎勵,依法書麵答複。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在接到申請人的舉報投訴案件,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辦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應當告知投訴舉報人辦理結果,予以結案並回複書麵告知投訴人結果。但被申請人於2020年9月29日簽收,至今被申請人都未以任何形式回複處理結果,申請人不服,遂複議。複議請求:1、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該案件;2、責令被申請人依據《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依法獎勵申請人。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答複稱,2020年10月9日,我局收到李某宗《關於投訴舉報愛**精品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函》,我局執法人員於10月13日依法對嶽陽縣愛**水果店進行了檢查,同時對該水果店負責人進行了調查,經調查,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並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我局對嶽陽縣愛**水果店不予立案查處。上述“五仁酥月”係湖南慕*食品有限公司委托生產,因該公司不屬於我局管轄,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我局於2020年10月22日將案件線索移交給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由於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向李某宗告知處理結果。收到行政複議答複書後,我局執法人員已將處理結果電話告知李某宗,並以書信形式進行了回複。
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同時提交了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主要有:1、申請人李某宗向被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投訴舉報愛**精品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函》;2、2020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對嶽陽縣愛**水果店檢查時製作的《現場筆錄》一份;3、2020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對嶽陽縣愛**水果店經營者劉某詢問時製作的《詢問調查筆錄》一份;4、嶽陽縣愛**水果店的《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各一份;5、劉某向被申請人提交的長沙市雨花區繼豐食品商行《營業執照》(副本)和《食品經營許可證》(副本)複印件各一份;6、劉某提交的該店2020年9月11日從長沙市雨花區**食品商行采購案涉食品的《采購收貨單》;6、被申請人向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郵寄的《嶽陽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及郵寄憑證;7、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郵寄的《關於李某宗投訴舉報愛**精品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回複函》及郵寄憑證。
經審理查明,2020年9月27日,申請人李某宗以掛號信的方式(單號:XA3029230****)向被申請人郵寄《關於投訴舉報愛**精品水果店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函》,投訴舉報嶽陽縣愛**精品水果店銷售的“五仁酥月”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被申請人收發室2020年9月29日簽收該函,被申請人執法大隊於2020年10月9日收到該函。2020年10月13日,被申請人執法人員對案涉食品經營店鋪進行了檢查,同時對案涉食品經營者進行了詢問調查,並收集了其他相關證據。經調查,被申請人認為該店履行了進貨查驗義務,且能如實說明進貨來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對嶽陽縣愛**水果店不予立案查處,並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於2020年10月22日將案件線索移送給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因被申請人工作人員疏忽,未及時向被申請人告知處理結果。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收到其投訴舉報函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進行處理,並對其進行書麵回複,遂於2021年3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3月4日受理,並於3月8日通知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行政複議答複通知書後,先將案件已經移送給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處理結果電話告知申請人,並於2021年3月17日以書信形式對其進行了回複。
本府認為,本案中被申請人縣市場局收到申請人對案涉食品的投訴函後,已經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七條規定在法定期限內進行了核查,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決定不予立案,同時將該案移送至有管轄權的長沙市開福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充分說明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已經在法定期限內對該案進行了處理,已經履行了相關職責,隻是由於被申請人縣市場局工作人員的員疏忽,未及時向申請人李某宗告知處理結果,但被申請人已經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將將處理結果電話告知李某宗,並以書信形式進行了回複,故本府已沒有責令被申請人限期處理該案的理由,申請人的行政複議請求不能成立。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李某宗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某宗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