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彭某。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彭某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不予立案行為合法性情況的過程中,申請人彭某於2021年3月1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彭某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彭某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