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局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依法辦理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事項,切實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以下簡稱行政複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衛生計生委行政複議與行政應訴管理辦法》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複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認為本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衛生計生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本局履行複議被申請人法定義務的活動。
本製度所稱行政應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局進行應訴及執行法院判決的活動。
涉及紀檢、監察、審計、信訪等事項,根據有關規定處理和申訴,不適用本製度。
第三條 本製度所稱行政複議被申請人是本局。局法製監督股負責本局行政複議被申請人和行政應訴的聯係、指導與協調工作。
第四條 局各股室負責其主管業務範圍內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由本股室以本局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複議案件,以及依據行政複議法第七條所提出的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提出書麵答複並提供相關證據、依據等材料;
(二)負責由本股室以本局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發生的行政應訴案件的應訴工作,受局機關的委托確定股室人員為應訴代理人出庭應訴;
(三)負責複議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而發生涉及本股室以本局名義直接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應訴案件的應訴工作,受局機關的委托確定股室人員為應訴代理人出庭應訴;
(四)協助其他與本股室主管業務範圍有關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及時履行行政複議決定和法院判決。
第五條 在履行行政複議被申請人責任和行政應訴案件時應邀請本局法律顧問參與和指導。
第二章 行政複議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本局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上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股室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5日內向法製監督股提交行政複議答複書初稿,並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七條 具體行政行為由兩個以上股室共同作出的,各相關股室在其職責範圍內按前款規定各自提交行政複議答複書初稿,並提交當初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重大、複雜的行政複議案件,法製監督股可召集相關股室負責人、局法律顧問等參加案件討論會,分析研究案情、部署行政複議答複工作等。必要時,由相關分管領導組織會議。
第九條 法製監督股接到相關股室提交的行政複議答複書初稿後,要在3日內審核、研究、修改完善行政複議答複書。相關證據、依據或者其他材料不完備的,通知相關股室及時補充。
第十條 法製監督規股將修改完善後的行政複議答複書和相關證據、依據及其他材料報分管領導審定,形成正式文本,在法定期限內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第十一條 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下達後,法製監督股應及時向分管領導報告,並轉交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股室履行。
第十二條 相關股室應根據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采取以下相應措施:
(一)決定維持的,相關股室應依法按原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職權;
(二)決定撤銷或被責令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股室應指定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三)決定限期履行法定職責的,相關股室應指定相關工作人員在規定期限內履行職責;
(四)決定變更的,相關股室應按複議機關變更後的決定行使職權。
第十三條 相關股室應按時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並在履行完畢之日起7日內形成履行情況報告向局黨組匯報,同時抄送法製監督股。法製監督股應及時向上級行政機關報告履行情況。
第十四條 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建議書,由法製監督股統一接收。經登記後交由相關股室辦理。
相關股室應當在行政複議意見書、行政複議建議書規定的時限內擬出答複意見,經法規股審核會簽後,報請局黨組審定,並按期報送上級行政機關。
第三章 行政應訴
第十五條 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起訴狀副本由局法製監督股統一接收。辦公室或者其他股室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行政起訴狀副本的,應於當日即時轉送法製監督股。
第十六條 法製監督股對起訴狀副本進行登記後,交由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股室辦理,並在收到行政起訴狀副本後3日內將有關材料複印件報縣司法局備案。
相關股室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5日內擬出行政訴訟答辯狀初稿,並將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相關證據、依據或者其他材料一並送法製監督股。
經法製監督股審核後,報請局黨組審定,並按法定期限送人民法院。
第十七條 局長是行政應訴出庭的第一負責人。局黨組可以委托相應工作人員或律師作為行政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負責人必須出庭:
(一)本年度的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二)社會影響重大、複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 對本局行政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上級部門要求行政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行政負責人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第十八條 相關股室應當確定1名訴訟代理人,必要時可由法律顧問共同擔任訴訟代理人。相關股室確定好訴訟代理人後,應向法製監督股報備,再由法製監督股報局黨組決定。
法製監督股根據局黨組決定,辦理授權委托書等材料。
第十九條 訴訟代理人必須嚴格履行職責,在委托權限範圍內進行訴訟活動;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到人民法院查閱案卷材料,認真作好閱卷筆錄;應當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準時到達指定地點出庭參加庭審活動。
第二十條 對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訴訟期間,對人民法院裁定停止執行原具體行政行為,而本局認為人民法院的裁定不當的,應通過法定途徑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二條 本局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有誤,適用法律不當或程序不合法,有上訴必要的,應在上訴期限內提出上訴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申訴。
對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當事人拒絕履行的,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或者裁定後,法製監督股應在3日內將法院判決(裁定)書有關材料複印件報司法局備案,並及時將判決結果轉交原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股室,相關股室應根據人民法院判決提出相應的工作建議、意見和措施,由法製監督股審查後向局領導報告。
第二十四條 人民檢察院的檢查建議書、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書,由法製監督股統一接收。經登記後交由主管股室辦理。
有關股室應當在檢察建議書、司法建議書規定的時限內擬出答複意見,經法製監督股審核會簽後,報請局黨委審定,並按法定期限報送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
第四章 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五條 相關股室不履行或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上級行政機關的行政複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的,應當向局黨委報告說明情況並限期履行。
不履行或遲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或人民法院判決導致本局發生賠償、罰款等責任的,由相關股室承擔,並可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進行追償。
第二十六條 法製監督股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相關行政行為違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後工作的,可以提出處理意見,製作行政複議意見書送達有關機關。有關機關應當認真研究處理,並在60日內將處理結果報法製監督股。
法製監督股在行政複議過程中,發現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可以製作行政複議建議書,向有關機關提出完善製度和改進行政執法的建議。
第二十七條 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納入行政執法責任製考評範圍。
第二十八條 行政複議人員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瀆職、失職行為的,依照行政複議法由本局對其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被申請人違反行政複議有關規定,不提出書麵或者不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或者阻撓、變相阻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的,對當事人批評教育或者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製度有關“5日”、“7日”的規定是指工作日,不含節假日。
第三十一條 本製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