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018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09-10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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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嶽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6828356298

  法人代表:李*良

  委托代理人:李*強    聯係電話:199****3336

  住所:嶽陽縣榮家灣鎮嶽陽高新技術產業園區管理委員會辦公大樓8樓844室

  經查實,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住建局移交函,位於嶽陽縣新開鎮新開村彭家組,由嶽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建設的5#車間鋼結構及屋麵工程項目,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到主體完工。2025年7月23日,我單位對嶽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強進行調查詢問,其承認該項目由嶽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於2020年10月開始施工,至今已陸續建成了3#車間和5#車間,該兩棟車間廠房均在未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施工至主體工程完工。07月30日,嶽陽市科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向我單位提交一份第三方價格評估公司(湖南三權價格評估谘詢有限公司),對3#、5#兩棟廠房做出價值評估,評估價值為人民幣肆佰伍拾柒萬零貳佰玖拾壹元整(¥4570291.00元)。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本局於2024年08月05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5〕第018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改正,對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施工,可以處以罰款。參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開工報告未經批準,擅自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罰款。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責令改正,處罰款人民幣肆萬陸仟圓(¥:46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968)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