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015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08-14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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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嶽陽順威燃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56170258XH

  委托代理人:汪*兵          聯係電話:181****6868

  住所:湖南省嶽陽縣新牆鎮高橋村大堰組

  經查實2025年6月03日我單位收到局燃氣股移交案件,2025年5月30日我局執法人員開展企業安全檢查,對順威燃氣有限公司設施設備安全運行進行抽查,在順威燃氣公司充裝區域檢查時,發現順威公司一名充裝人員疑似充裝規範不是很熟悉。經詢問調查該名充裝人員姓名為侯*林,未經考核辦理順威燃氣有限公司充裝員證上崗作業,2025年5月30日當事人侯*林來我單位進行調查詢問,承認該違法事實。2025年6月13日對嶽陽順威燃氣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汪*兵進行調查詢問,汪嶽兵承認侯*林為順威公司員工,在未經專業的作業培訓未取得相關資質上崗作業。此行為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條。本局於2025年07月24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5〕第015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參照《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十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七)項,(一)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生產經營單位有二名以下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伍仟圓(¥:1500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968)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08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