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07號
當 事 人:嶽陽縣興遠液化氣實業有限公司十二公裏氣站
法定代表人:汪嶽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0601238625
公司地址:嶽陽縣新牆鎮十二公裏居委會8號
主要負責人:汪嶽兵
身份證號碼:43062119******1517
聯係電話: 138******69
經查實,2023年4月12日,我局燃氣股執法人員聯合公安局城管大隊開展打非治違行動中,在檢查過程中查獲李某星駕駛電動三輪車非法載運和經營液化石油氣,車上載有14隻液化石油氣鋼瓶,已全部充裝滿液化石油氣,共計162公斤。根據調查及當事人交待,當事人和你公司存在供銷關係,所載液化氣均為你公司提供,你氣站承認李某星交待全部內容為事實。以上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三章第十八條、(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本局於2023年4月24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3〕第00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七十七條,(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提供的液化石油氣在200公斤以下,且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本局現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元整)。
你(你單位)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湖南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你單位)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屈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