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04號
行政相對人:湖南紅科達設備製度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7BRADC5H
地 址:湖南省嶽陽縣榮家灣鎮東方路288號
法定代表人:袁海濤 身份證號碼: 43252419******0618
聯係電話:138******95
經查實,2023年2月5日,你公司員工劉曉舟、袁盛華為元宵節舞龍助興,在嶽陽縣榮鹿路你公司門口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現場燃放鞭炮痕跡十餘處及禮花炮12個,造成較濃鬱煙塵,影響惡劣。此行為違反了《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本局於2023年03月09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3〕第004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參照《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城管行政執法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和及時清掃,沒收煙花爆竹,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不顧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及宣傳,影響惡劣,依據《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權基準》第八章第五節第九十七條 3、違法行為適用從重處罰情形: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給予你公司罰款人民幣壹仟圓(¥:1000.00)整。
二、給予直接責任人劉曉舟、袁盛華分別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整,共計人民幣壹仟圓整(¥:1000.00)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33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0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