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鄧*新、陳*命的查封、扣押決定書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1-04-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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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決定書

 

鄧*新(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43062119710524XXXX,住址:湖南省嶽陽縣長湖鄉)、陳*命(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43062119660816XXXX,住址:湖南省嶽陽縣長湖鄉):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於2021年4月25日現場調查發現,你們投資建設的廢棄磨片(陶瓷廠拋光車間打磨片)加工廠,未辦理環評手續,擅自投入生產,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實有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照片、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五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查封、扣押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四項、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加工廠生產現場的硫酸、存儲硫酸容器、含酸廢水、含酸廢泥、存儲含酸廢水容器進行扣押。扣押期限為30日,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扣押的物品存放於湖南洋沙湖危險廢物治理公司內,在此期間,你不得擅自轉移扣押物品。並對你加工廠生產設施予以查封,查封期限為30日,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

扣押、查封物品名稱、數量和存放地點詳見扣押、查封物品清單。

你如不服對本查封(扣押)決定,可自接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向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或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