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x華(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43062119XXXX17XXXX):
鴻鑫養殖場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養殖場調查核實,發現你場汙染防治措施未正常運行。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現場照片、《調查詢問筆錄》、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1年6月24日告知你場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場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場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6月24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1〕127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建設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或者自行建設的配套設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即投入生產、使用,或者建設的汙染防治配套設施未正常運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場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場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場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場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場於2021年8月14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場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場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