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環罰決字〔2022〕7號
武漢大樹環保技術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20106303443116F
法定代表人:蘇飛霞
詳細地址:武昌區武漢中央文化區K6K7地塊第二期K7-1、K7-S1幢K7-1單元8層5號
武漢大樹環保技術有限公司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負責運營的嶽陽縣城鎮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場2套滲濾液應急處理設施中的其中一套排水口安裝在深水區在線監測取樣泵偏下遊約5厘米的位置,處理後的廢水未與首創公司處理後的廢水充分混合,直接外排。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汙染源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2年2月23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2022年2月25日向我局提出聽證申請,我局於3月10日舉行聽證會。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2年2月23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2〕7號)、《送達回證》《聽證申請書》及《聽證筆錄》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經案審會合議決定,對你公司的聽證理由不予采信;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拾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公司於2022年4月18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2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