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審計局審計決定書
嶽縣審決〔2022〕14號
嶽陽縣審計局關於對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2021年度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決定
嶽陽縣公路建設和養護中心:
自2022年7月至9月,我局對你單位2021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如下審計決定:
關於違規發放學習強國補助5.61萬元問題的處理(處罰)
2021年,你單位違規發放學習強國補助款5.61萬元。
上述行為不符合中紀委、中組部、監察部、財政部、人事部、審計署《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中紀發〔2006〕17號)第三條“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製,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範工作平穩推進。在國家規範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製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責令你單位整改糾正,收回違規發放的款項5.61萬元,並全額上繳縣財政。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自應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麵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請行政訴訟。複議或訴訟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嶽陽縣審計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