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審計局審計決定書
嶽縣審決〔2022〕6號
嶽陽縣審計局關於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2021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的審計決定
嶽陽縣黃沙街鎮人民政府:
自2022年3月3日至5月31日,我局對你單位2021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送達審計。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五條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作出如下審計決定:
關於違規發放補助6.2萬元問題的處理(處罰)
2021年,你單位違規發放學習強國獎勵款6.2萬元,其中:村級補助1.68萬元,幹部發放4.52萬元。
此行為不符合《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二十條“行政單位的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及標準,建立健全支出管理製度,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進行重點管理和控製”、《關於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敏感度高。各部門、各單位要實行“一把手”負責製,堅決貫徹國家、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確保規範工作平穩推進。在國家規範獎勵性補貼意見下發之前,各部門、各單位製定的獎勵性補貼一律取消。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後,各部門、各單位一律不準自行新設津貼補貼項目;一律不準自行提高津貼補貼標準和擴大實施範圍;一律不準自行擴大有關經費開支範圍和提高開支標準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和福利;一律不準發放有價證券和實物”的規定。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第四項“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領導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的規定,責令你單位整改糾正,自行收回撥付村級的學習強國資金,對幹部違規發放的學習強國資金4.52萬元全額收繳縣財政。
本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你單位應當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60日內將本決定執行完畢,並將執行結果書麵報告我局。
如果對本決定不服,可以在本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嶽陽縣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期間本決定照常執行。
嶽陽縣審計局
2022年8月22日
嶽陽縣審計局辦公室 2022年8月22日印發